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余庆县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中共余庆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和《余庆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以外的会议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纪委县监委、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工作举措。
(二)讨论涉及全局的重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举措。
(三)讨论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四)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六)讨论决定空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片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项。
(七)讨论决定涉及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的收购、转让、处置、收益以及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项目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影响全局性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信访矛盾化解处置,以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
(十)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讨论决定重大增支政策;讨论决定动用500万元以上县级预算专项资金和需再分配的中央及省市上级资金,以及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安排追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讨论决定上级下达资金计划需县级财政配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十四)讨论决定年度县本级项目投资计划;讨论决定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各行业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更以及项目概算有可能超过投资概算的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县属国有企业为主自筹资金投资达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讨论决定招商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十六)讨论形成政府性债务达2000万元、政府性融资达5000万元以及其他事关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建设及风险评估事项。
(十七)矿业权出让;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发布和更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招、拍、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八)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九)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二十)讨论决定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国家和省、市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及全局性的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二十一)讨论通过人事任免和表彰奖励事项。
(二十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党组成员分工。
(二十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议题,要按照县委“三重一大”文件要求,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请常务会审议。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县长确定或由分管县领导提出报县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单经县政府办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分管县领导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九条 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由分管县领导或分管县领导委托县政府办对口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同时涉及多位分管县领导的,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县领导召集协调。
第十条 议题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负责草拟,经县政府办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办组织、督促决策执行单位认真办理,县政府办定期通报。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除参加中央、省、市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外出重大项目招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须请假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