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及县委常委会第17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庆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6日
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四)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保障对象范围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从2011年9月1日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所承包确权登记耕地且已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达30%(含30%)以上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在册(征地时在同一户口簿)县内户籍人口。
《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情况的批复》(余府复〔2015〕80号)文件批复的《余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余人社呈〔2015〕11号)中的646个项目纳入保障对象参照执行。
2011年9月1日后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征地项目,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被征地比=(被征地面积/2016年土地确权登记面积)*100%(确权前征收的土地,如确权的土地面积不包含被征收的二轮土地承包证上的土地面积,应将被征收的二轮土地承包证上的土地面积叠加在确权的土地面积上进行计算)。
1.享受缴费补助对象的户籍、参保关系从本县行政区域内迁出、转出的,从迁出、转出当年退出我县被征地保障对象范围。
2.户籍、参保关系从外县行政区域内迁入、转入我县符合享受缴费补助对象的人员,从迁入、转入次年进入我县被征地保障对象范围。
3.享受缴费补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当年退出被征地保障对象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范围
1.自行转让、互换承包耕地的人员。
2.承包耕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耕地的人员。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4.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5.服刑期间的人员。
6.符合《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余府办发〔2009〕167号)文件参保条件,并已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享受7000元财政补贴的人员。
(三)保障对象身份认定程序
申报:被征地农民填写《余庆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管理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初步认定并通知村(社区)。
公示:初步认定结果由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被征地农民姓名、被征地时间、家庭承包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等。
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果由村(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审核确认。
(四)职能部门需提供的资料
1.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承包土地面积资料。
2.被征地项目实施征收部门提供征地到户补偿清册。
3.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征地报批用地资料及批次用地的明细项目。
4.公安部门提供征地时的户籍人口证明。
三、就业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户口迁入城镇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和支持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三)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社会保障
(一)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的(不含在校期间的学生、服兵役期间的军人),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被征地比确定。被征地比30%(含30%)-50%的,每人每年300元;被征地比50%(含50%)-70%的,每人每年600元;被征地比70%(含70%)以上的,每人每年9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被征地次年起开始补助,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缴费一年补助一年,缴费补助最长不超过15年,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未参保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个人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到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缴费补助,补助从被征地次年起开始,缴费一年补助一年(缴费年度不满一年的不纳入补助对象),缴费补助最长不超过15年。未参保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本方案实施后再次发生征地的,如被征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在原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
(二)建立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参照执行缴费补助制度,为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增加基础养老金。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未满60周岁,因征地手续办理滞后等各种原因导致年满60周岁后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享受被征地参保缴费补助的人员,参照执行缴费补助制度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增加基础养老金。
上述(一)(二)款已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已享受参照执行缴费补助增加基础养老金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再次征地的,不再进行被征地比测算,不再进行补差。
(三)资金保障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根据县经济发展状况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累积情况,可适时调整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审核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9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中明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和工业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缴纳。
(三)上级下拨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四)县人民政府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六、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纳入支出预算。
(四)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增发基础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的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向县财政部门提请支付,县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据实拨付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账户。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余庆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县长任副召集人,县政府办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税务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县档案馆馆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子营街道办事处主任任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和社会保险事业局、就业局相关股室业务经办人员为成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工作需要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本辖区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实施和推进本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负责调度、协调各部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并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落实及就业情况动态管理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社保缴费补贴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并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负责提供农户征地时的户籍人口证明;依法打击虚报、瞒报、假报被征地信息等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用地单位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负责提供征地报批用地资料及批次用地的明细项目;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并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负责被征地项目是否符合纳入保障范围、被征地时间的认定,对争议地块进行复核、确认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承包土地政策解读;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并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的认定、水库移民相关数据的审定;负责提供农户承包土地面积资料等。
县税务局: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县民政局:负责持续跟踪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县档案馆: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查阅等。
县信访局:负责组织受理、研判、转办、督办涉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过程中的信访事项,研究分析、协调处理涉及重要信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登记、被征地农民应享受待遇的申报;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和管理,对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进行资格认证等工作;对申请人填写《余庆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的内容、被征地农户被征收承包耕地面积及承包耕地面积等进行审核;做好被征地农民资料的档案管理等。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强化风险研判,及时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假报承包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等情况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立即停止待遇发放,限期退回多享受的待遇,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特殊群体
1.本方案实施前,已享受被征地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按原待遇持续发放。
2.本方案实施前,年满60周岁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满10年以上)的,且被征地比按下述公式测算达30%及以上的对象。
被征地比=被征地面积/二轮土地承包证面积或2016年土地确权登记面积*100%(2016年土地确权登记后征收的土地,按2016年土地确权登记面积计算;2016年土地确权前征收的土地,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前后均有征地的,分别计算被征地比进行比例叠加计算。)
该部分人员继续执行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2024年7月1日前被征地比30%(含30%)-5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60元;被征地比50%(含50%)-7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90元;被征地比70%(含70%)-10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20元;土地被完全征收(100%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50元。2024年7月1日起被征地比30%(含30%)-5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90元;被征地比50%(含50%)-7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20元;被征地比70%(含70%)-10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50元;土地被完全征收(100%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80元。
上述对象已增发基础养老金的被征地人员,因申报遗漏或新发生征地导致被征地比变更的,增发待遇时间一律按照变更申报成功时间为准,不再补发变更之前的被征地基础养老金,增发时间从变更申报成功的次月开始计发。
(二)被征地比的测算不能超过100%。对被征地比达100%有新征地的,不再进行被征地比测算。
(三)未确权登记地块的耕地被征用所有面积、已确权登记地块的耕地被征用面积超过登记面积部分不纳入被征地面积计算。
(四)2016年土地确权前土地已被全部征收的对象,按二轮土地承包证面积计算被征地比。
(五)对已认定被征地对象未领取待遇人员,调取2016年土地确权登记面积重新开展被征地比测算。
(六)本方案从2026年6月1日起实施,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3〕19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余府办发〔2014〕4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36号)同时废止。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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