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3493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06
  • 文  号:
  • 余府办发〔2025〕1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余府办发〔2025〕1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实验中学扩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5〕1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实验中学扩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子营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余庆县实验中学扩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庆县实验中学扩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发展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对已获批的余庆县实验中学扩建项目地块1、地块2规划红线范围内未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征收工作。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余庆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指导标准》(余府办函〔2025〕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征收主体、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余庆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余庆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子营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余庆县实验中学扩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土地的合法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征收补偿范围

(一)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余庆县实验中学扩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用地未征收部分。

(二)房屋及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范围

征地红线内需要征收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征地红线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国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与该项目建设相关联,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确认确需搬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四、征收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收土地方案、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确保被征地人不因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安置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同时,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征地范围。

(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征收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要求使用土地。

(四)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征地补偿与安置过程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规定存在较大分歧的个案,可采取由子营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人协商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后补偿,协商达不成共识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补偿。

五、征地补偿标准

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征收补偿标准参照《余庆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指导标准》(余府办函〔2025〕13号)执行。未纳入指导标准的由子营街道办事处商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处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工作方式

由子营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1.土地征收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方案,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人民政府依据审批的方案执行。

七、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资金兑现给被征地对象。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拆借、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资金的行为发生。

八、其他

(一)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因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无法确定产权人、产权发生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征收。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等,由子营街道办事处商有关单位按照个案协商原则予以明确后处理,协商达不成共识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补偿。

附件:1.余庆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附件:2.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3.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4.非林地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

余庆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单位:元/亩

区片范围

区片价

地类

修正系数

补偿标准

合计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标准

子营街道

43940

耕地

1.00

43940

17576

26364

耕地外的农用地(林地、园地、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0.68

29879

11951.6

17927.4

未利用地

0.38

16697

16697

0

1.青苗补偿主要是指耕地上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等)的青苗补偿,统一按照1900元/亩进行补偿。2.村集体组织可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1款之规定提留土地补偿费20%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偿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附件2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水

池、粪池

砖石浆砌

元/m³

600

土质

元/m³

80

用水泥砂浆抹面160元/m3

二、大棚

木竹架,薄膜棚顶

元/m²

20

金属架,薄膜棚顶

元/m²

80

金属架,玻璃钢瓦

元/m²

160

简易结构(钢架棚)

元/m²

200

水泥柱大棚

元/m²

50

三、引水管网

塑料管

元/m

12

金属管

元/m

15

PE管DN20(DN32)

元/m

13

四、农灌沟渠

土质沟

元/m³

30

以挖方计算

其他砌体沟渠

以砌体计算

五、独立电表

元/户

1000

六、水源

自来水设施

元/户

1800

地下抽水水井

元/口

2000

含水泵、电线、水管

自流水井

元/口

400

附件3

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

幼龄竹

元/亩

2400

老龄竹

元/亩

4800

壮龄竹

元/亩

10800

白夹竹、水竹

幼龄竹

元/亩

2400

老龄竹

元/亩

3600

壮龄竹

元/亩

8400

杂竹

幼龄竹

元/亩

1800

老龄竹

元/亩

3000

壮龄竹

元/亩

6600


附件4

非林地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类别

实生苗(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

容器苗

零星

等外苗

II级苗

I级苗

容器口径≤10厘米(元/株)

容器口

径>10厘

米(元/

株)

规格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元/株)

地径(厘米)

标准(元/

株)

1

杂树、喜树

<0.8

0.3

≥0.8<1.0

0.7

1-2

1

胸径5-12厘米

10

胸径13-18厘米

35

胸径19-25厘米

50

3-4

2

胸径26-30厘米

65

胸径31-35厘米

80

胸径36厘米

100

每增加1厘米加50元

2

香樟类

<0.5

0.32

≥0.5

<0.7

0.6

≥0.7

<1.0

0.71

地径1.0厘米,1.5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3元;地径3.0厘米,7.5元/株;地径3.1-X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胸径5.0厘米,35.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27元。

3

桂花

<3

0.6

≥0.3

<0.4

0.8

≥0.4

<0.8

1.5

3

4.5

地径0.8厘米,2.0元/株;地径0.9-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地径3.0厘米,22元/株;地径3.1-X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胸径5.0厘米,103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81元。

4

李、拐枣、苹果、樱桃、梨、桃、柿子

嫁接口径<0.6

3

苗期

8

产前期

20

嫁接口径≥0.6

6

初产期、衰产期

100

盛产期

200

5

柑桔类、橙类、柚类

嫁接口径<0.6

1.75

苗期

10

产前期

40

嫁接口径≥0.6

3.5

初产期、衰产期

100

盛产期

200

6

杨梅、枇杷、枣

嫁接口径<0.7

3.5

苗期

8

产前期

30

嫁接口径≥0.7

7

初产期、衰产期

125

盛产期

250

7

核桃

嫁接口径<0.7

3.5

苗期

15

产前期

60

嫁接口径≥0.7

7

初产期、衰产期

150

盛产期

350

8

花椒

苗期

5

产前期

20

初产期、衰产期

60

盛产期

120

9

胸径2-4厘米

4

胸径5-7厘米

5

胸径8厘米以上

15

10

棕榈

苗期

5

成长期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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