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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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29
  • 文  号:
  • 余府办发〔2025〕14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余府办发〔2025〕1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5〕1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有关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余庆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中共余庆县委常委会第158次会议、余庆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余庆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强化企业用工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及《余庆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和部门。本办法所称用工总量是指2025年12月31日在岗正式员工总数。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用工必增效、无效必清退、员工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二章  用工总量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用工总量制定人员岗位职责“三定”方案,并根据企业性质按管理岗(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技术岗、生产岗、销售岗及服务岗等分别核定。坚持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总量控制与用工自主相结合、分级分类与工效挂钩相结合。

第五条  企业用工总量从严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需增加用工的,由企业提出新增用工计划,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县委国企工委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及实际需要,合理调整行政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人员比重,优化工作岗位,精减行政管理人员,优先保障生产经营一线用工。原则上从事生产、销售及服务岗位的员工总量应占公司(集团)用工总量的60%以上。

第三章  员工招聘

第七条  企业用工实行计划管理,按“逢进必考、公开招考”原则,在有职位空缺且不突破用工总量前提下,每年12月底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次年进人计划。企业当年招聘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政策性因素除外)。

第八条  招聘审批与备案权限

企业招聘用工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一)正式职工招聘。企业拟招聘正式职工,须在年度用工计划内,拟定招聘方案,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县委国企工委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实行公开招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招聘。

(二)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因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需要,在核定额度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制定用工需求方案,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委国企工委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公开选派。

(三)临时性用工招聘。企业因短期(6个月内)、季节性等特殊原因需使用临时性用工,在董事会审议决定的用工额度与预算内,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并自用工起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用工情况(包括岗位、人数、期限、预算等)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企业员工公开招聘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实施,县人社局提供考试支持。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方案;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笔试(特殊岗位可加专业测试);

(五)资格复审;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察;

(九)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以及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至43周岁以下);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可放宽学历学位要求至大学专科以上);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聘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方案应载明组织领导、发布媒体、招聘岗位及数量、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报名时间及方式、考试时间及范围、体检考察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方案中应明确,出现符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数比例低于3:1的,应调减招聘岗位名额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应通过县人民政府官网或其他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并广泛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告发布、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后,一般不得变更。招聘公告除不载明组织领导内容外,其他内容应与招聘计划方案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对照招聘公告明确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技能。科学组织开展笔试、面试,公平公正进行阅卷和现场评分等工作。笔试、面试过程应严格落实保密相关要求,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笔试或专业测试成绩、综合成绩最终排名应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面试成绩计算,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招聘计划方案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体检标准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应深入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全面了解德、能、勤、绩、廉等表现情况。

第十七条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选,须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要实事求是开展调查核实,提出结论性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及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士官)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招聘见习人员的按照《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章  人才引进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高层次紧缺人才资源供应紧张、短时间难以招聘到位情形下,可采取定向引进方式,引进在行业和领域具有突出成绩或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县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二)具有教育部认可的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懂技术(能解决县属国有企业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技术难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提升)、善管理(担任过规模企业管理层3年以上并有较好业绩)的高级人才;

(四)具有其他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发明专利、非遗传承、特色技术、获取相关奖励表彰等)的人才。

第二十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由企业党组织研究决定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委国企工委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才引进计划;

(二)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方案;

(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人才引进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核;

(六)资格复审;

(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

(八)企业党组织研究决定;

(九)审核备案;

(十)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人才认定信息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未按要求登记的,暂停认定资格和相关待遇,累计2年未登记报告的,取消认定资格。企业党组织要动态掌握人才情况,及时登记、上报人才信息变更情况。未及时报告或隐瞒情况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人才认定应向县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相关人才引进工作方案;

(二)《人才引进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企业党组织研究会议纪要(原件或加盖党组织印章的复印件);

(四)学历、职称、职(执)业资格、成果等认定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人才认定资格或注销原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四)存在应取消或注销人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员工变动

第二十七条  县管干部调入企业的,以县委、县政府的任职文件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开招聘、其人事档案纳入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员工,原则上不得在县属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调动,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动的,须在企业总额控制空缺下,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委国企工委批准调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员工申请辞职、调离的,由公司(集团)组织完成内部审计后,经企业董事会同意,按内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并自手续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离职证明等材料整理成册,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员工不得直接调入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有空缺又确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辞职入职办理。

第六章  员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用工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用工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首次聘用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原则上聘用期限不超过三年,后续聘用合同签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及时与新招聘进入企业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的,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坚持用工必增效、无效必清退原则,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强化员工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科学制定差异化考核方案,积极推行员工全员竞争上岗的用人制度,提高效率,增加效益,促进发展。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对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用工台账,全面了解掌握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对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所在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积极推行新聘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国企工委、县人社局、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员工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培训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将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当年高质量绩效考核,促进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合理。

第三十九条  严肃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监管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当年绩效考核规定进行处理,逾期未整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引发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扣发企业负责人当年度全部绩效薪酬,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如实上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每年6月、12月末各报送一次);

(二)实际用工超过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准的用工总量范围的;

(三)在申报招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为个人设置招聘条件,设置“萝卜”招聘岗位等违规情况的;

(四)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考察中参与作弊的;

(五)在人员招聘、人才引进、员工晋升中存在“近亲繁殖”、裙带关系的;

(六)以“劳务派遣”“一事一议”方式,未经审批变相用工聘用人员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企业招聘员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招聘过程公平公正。

(一)岗位回避要求。凡与用工企业领导干部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一律不得应聘该企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购销、工程建设管理、融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直接涉及企业核心权益或关键业务的重要岗位。

(二)工作人员回避要求。参与招聘工作的所有人员,若与应聘人员存在上述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利害关系,必须在招聘工作启动前主动向企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次招聘中与相关应聘人员有关的任何环节工作。

(三)回避监督。企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招聘前明确回避制度要求并公示,对工作人员回避申请进行审核;若发现应回避未主动申请的,立即终止其参与招聘工作,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成果无效,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招聘报名环节,报名(调用)人员要申报本人是否与企业领导干部存在近亲属关系。对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进行核实,汇总向企业党组织进行汇报,并报企业纪检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贵州余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余庆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自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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