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04025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01
  • 文  号:
  • 余府办发〔2025〕7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余府办发〔2025〕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5〕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余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25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按照《贵州省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修建的组组通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组组通公路(组道)是指除村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外的,按照《贵州省通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导则》和《贵州省通组公路施工图简易设计范本》修建,并纳入《贵州省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实施方案(2017-2019 年)》范畴的道路。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农村公路服务设施。

第二章  养护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县乡村分级负责、保障畅通”原则;管理责任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街道)管、组道村(居)管”责任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涵洞排水顺畅,路面、构造物及安防等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并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抓好乡道、村道和组道的养护管理。

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管理养护农村公路,推行农村公路管养法治化和规范化;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县、乡道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管养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验,促进公路管养平衡发展。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和组道养护管理。

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道、村道和组道养护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人员,乡村道实行专人挂牌养护管理;管理和使用好养护专项资金;及时开展受灾公路抢险和修复;建立健全乡村道养护管理信息台账,实行一路一档,养护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的变化及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切实抓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公路养护机构,编制村道和组道养护管理资金年度计划。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对组道进行养护管理,同时协助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增国省道及县道进行养护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建立村规民约加强对公路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具体负责组道养护管理,同时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村道进行养护管理。

第六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发改部门:统筹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协调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审核审批农村公路养护相关项目,保障农村公路长效发展等。

财政部门:将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

审计部门:审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等。

公安部门:发现农村公路危及交通安全时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涉路施工许可、限宽限高设施,开展联合治超等。

自然资源部门:将农村公路路网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养护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参与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指导农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等。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规划与农业产业布局相结合,推广以工代赈组织农民参与公路养护,监督公路养护中农业废弃物的规范处置,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动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协调农村公路农机通行保障等。

生态环境部门:保护农村公路沿线的生态敏感区域,制定农村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联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路域环境专项治理,清理公路沿线垃圾等。

林业部门:审批农村公路护路林(行道树)更新的林木砍伐证,指导农村公路绿化设计,参与农村公路水毁、地质灾害等应急抢险并提供生态修复技术支持,监督公路养护过程中的生态保护措施等。

教育部门:加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宣传,将爱路护路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等。

第七条  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模式。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即日常养护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组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500元;县财政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匹配相应养护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程序,县交通运输局统筹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养护计划规定,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季度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村、组公路路政管理参照《农村公路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组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公路、交通中断或侵占路产路权案件等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其它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的,应当按规定取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相关车辆应当符合荷载标准并按指定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等规定,县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10米,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5米,村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3米,组道参照村道执行。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地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部分路段因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调整为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承担城镇道路管理部门管理。接收方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依法履行管理养护相关职责。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养护管理参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执行,组道养护管理按照《贵州省通组公路建管养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通畅,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常年养护,周期性进行中、小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御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美化按照因地制宜原则,既要满足稳固路基、减少水土流失,又要达到绿化、美化公路的目的,但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明确1名任实职的科级干部分管交通,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通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代管的国、省道,养护资金参照不低于县道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路政管理及其他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余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余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余庆县人民政府 承办: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余庆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府西路48号 邮政编码:564499 电话:0851-24621509

网站标识码:5203290001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黔ICP备16006871号

贵公网安备 520329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