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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发〔2026〕12号《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发〔2012〕29号)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方案》框架

《方案》由基本原则、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就业政策、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资金管理、组织保障、其他事项部分组成,分别对编制依据、保障对象、就业政策、资金管理、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二)《方案》主要内容

1.明确保障对象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从2011年9月1日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所承包确权登记耕地且已计提被征地农民障资金,被征地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30%(含30%)以上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在册(征地时在同一户口簿)县内户籍人口。

2、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的(不含在校期间的学生、服兵役期间的军人),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被征地比确定。被征地比30%(含30%)-50%的,每人每年300元;被征地比50%(含50%)-70%的,每人每年600元;被征地比70%(含70%)以上的,每人每年900元。

(2)建立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参照执行缴费补助制度,为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增加基础养老金。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未满60周岁,因征地手续办理滞后等各种原因导致年满60周岁后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享受被征地参保缴费补助的人员,参照执行缴费补助制度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增加基础养老金。

3.对特殊群体进行专项明确

(1)本方案实施前,已享受被征地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按原待遇持续发放

(2)本方案实施前,年满60周岁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满10年以上)的,且被征地比按下述公式测算达30%及以上对象

该部分人员继续执行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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