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余府办函〔2025〕2号 《余庆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编制背景

为了促进余庆高质量发展,增加当地群众收入,带动周边群众共同富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余庆县实际情况,起草了《余庆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征求子营街道、白泥镇及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2024年10月31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艰《方案》研究通过。2024年11月18日由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实施。

二、名词解释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等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二)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苗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建筑物                   构筑物

地上定着物                青苗

(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四)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五)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衣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插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撩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耕地

(六)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旅游用地及军事用地等。

建设用地

(七)其它农用地:其它农用地是指耕地以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果(茶)园地、林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

果园地                   林地

(八)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三、《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9.《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10.《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四、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上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五、《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编制依据;

二是征收主体、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

三是征地拆迁补偿范围;

四是征收基本原则;

五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六是土地地类的认定;

七是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工作程序与方法;

八是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九是其他。

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乡镇

征地类型

综合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

白泥镇、子营街道

耕地

43940元/亩

2000元/亩

耕地以外农用地

29879元/亩

建设用地

29879元/亩

未利用地

16697元/亩

说明:

1.本补偿标准依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 号)制定。

2.本补偿标准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实行一次性补偿;特殊农作物补偿可采取询问或相关部门评估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方案中的相关标准据实测算补偿。

3.村集体组织可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留20%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公益性建设。

4.综合补偿标准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类别补偿类别

划地安置补偿

货币安置补偿

备注

主体房屋

框架结构

800—900元/m2

1320—1420元/m2

按建筑面积补偿。

砖混结构

770—870元/m2

1200—1300元/m2

砖木结构

650—750元/m2

1140—1200元/m2

木瓦结构

650—700元/m2

1040—1080元/m2

土木结构

380—480元/m2

880—980元/m2

畜圈

厕所

煤房等

砖混结构

600元/m2

砖木结构

500元/m2

木瓦结构

400元/m2

土木结构

300元/m2

简易结构(钢架棚)

200元/m2

烤房

砖木结构

600元/m2

土木结构

500元/m2

说明:

1.本标准包含外装修及地基基础,不含室内装修和附属设施;没有进行外装修的,下浮3%执行。

2.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上表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余庆县人民政府 承办: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余庆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府西路48号 邮政编码:564499 电话:0851-24621509

网站标识码:5203290001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黔ICP备16006871号

贵公网安备 520329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