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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开信息目录

序号

非公开信息内容

理由或依据

备注

1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检验检测数据、生产销售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

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单个调查对象的财务、商业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5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一十八条: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6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2013年10月10日)第二十五条: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7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阶段的资料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6月1日)第二十条第四款: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8月11日)第七条第四款: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8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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