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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经济贸易局非公开信息目录

余庆县经济贸易局非公开信息目录

序号

非公开信息

理由或依据

备注

1

上级领导对我局的工作批示、指示等信息。明确要求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2

涉及请示报告上级部门或函复辖内企业的相关内部运转性文件。

内部工作信息,不宜公开。


3

信访维稳、网络安全检查、商业秘密、经济运行应急管理调度等相关敏感工作文件、会议纪要、情况报告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4

涉及干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档案信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条“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决定等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


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举报有关个人信息。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和处理,并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6

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环境评价等的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方案文本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7

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民爆物品销售行业行政检查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报告等材料,除按照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内容外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8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我局起草的涉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不予公开的文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9

保密密级明确为“秘密”级别及以上的文件资料,明确标注为“内部文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0

未经同级统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审核的工业发展、大数据发展、工业投资、民营经济等相关统计数据信息。正在审议讨论、调查研究的工业发展、大数据发展相关信息。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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