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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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 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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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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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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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审批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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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用地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者应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归还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恢复绿地。对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绿化管理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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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修剪、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树木花草和绿化断根移植。确需砍伐、修剪树木或断根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但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树木花草修剪除外。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树木,未经批准禁止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下或同地点一次性20株以下的,由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绿化管理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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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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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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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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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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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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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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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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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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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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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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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租赁补贴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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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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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类 |
商品房交付备案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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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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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类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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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类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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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类 |
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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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类 |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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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类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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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类 |
住房保障资格审查(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审核)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余庆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条款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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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类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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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类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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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类 |
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第88号)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 |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建筑业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