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余综执01字第20号

发布时间: 2026-06-03 15:52 字体:[]

当事人:**公司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接到余庆县林业局函,称:**公司修建进场道路违法使用林地。经初步核实:**公司(法人:李*芳,现场负责人:蔡*伟,联系电话183****9688),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对**公司建设项目修建进场道路占用林地进行现场勘,该建设项目修建进场道路违法占用林地9.02亩(国家公益林0.18亩,地方公益林面积0.09亩,商品林面积8.75亩)。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6年5月6日经审批立案。

经查:2026年3月中旬,**公司通过有偿退出林地的方式向余庆县**镇**村和**村村民征地修路(共涉及林农22户,面积约9亩),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挖掘余庆县**镇**村小地名分别叫**、**及**村小地名叫**的林地,挖掘了一条宽4至5米的进场道路,在调查中,**公司项目负责人蔡*伟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余庆县林业局送达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鉴定书余综执01字第20号:请余庆县林业局对当事人占用林地相关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2026年5月14日接余庆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一)根据现场查验,经核对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公司修建进场道路在**镇**村毁坏的林地面积9.02亩(国家级公益林0.18亩,地方级公益林面积0.09亩,商品林面积8.75亩)。1号地块图斑面积0.02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671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软阔;2号地块图斑面积0.05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733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马尾松;3号地块图斑面积0.19亩,4号地块图斑面积0.13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619号小斑,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马桑;5号地块图斑面积1.64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633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杉木;6号地块图斑面积0.03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582号小斑,地类为灌木林地,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马桑;7号地块图斑面积0.02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647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马尾松;8号地块图斑面积0.01亩,10号地块图斑面积0.04亩,11号地块图斑面积0.04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515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级公益林,树种为杉木;9号地块图斑面积0.6亩,12号地块图斑面积1.95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659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马尾松;13号地块图斑面积0.02亩,14号地块图斑面积0.9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430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般商品林,树种为软阔;15号地块图斑面积0.87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694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软阔;16号地块图斑面积0.22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657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软阔;17号地块图斑面积1.51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453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马尾松;18号地块图斑面积0.6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村01641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马尾松;19号地块图斑面积0.12亩,20号地块图斑面积0.06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镇苏羊村00084号小斑,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树种为马桑。现场被破坏,林木已灭失,不能计算林木损失价值。

(二)修复相关要求:

1、形式:当事人实施修复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员、部门实施生态修复。

2、修复树种及规格: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杉木为造林树种。规格为2年生,地径0.60cm,苗高为35cm以上的I级苗木。

3、修复技术规范:修复地采取穴状整地,整地规格为60X60X40cm,栽植株行距2X3m,栽植密度110株/亩,栽植成活率达85%以上为合格。

4、修复概算:被占用的9.02亩林地具有修复所需的林业生产条件。按照《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24)、《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根据余庆县改变林地用途生态修复价格参考表“原地生态林修复(有林业生产条件修复)1800元/亩”。因此9.0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需16236元。

综上所述:**公司修建进场道路在**镇**村毁坏的林地面积9.02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0.18亩,地方级公益林面积0.09亩,商品林面积8.75亩。现场林地条件未被破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9.02亩需费用16236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二:《余庆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余林鉴意〔2026〕16号,证明当事人占用林地的面积、小班、地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9.02亩需费用16236.0元、现场林地条件未被破坏等的事实;

证据三: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项目负责人蔡*伟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修建道路的事实,即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四:余庆县**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的林权登记表,证明**公司建设项目修建进场道路占用林地涉及22户林农的事实;

证据五: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村委会副主任田*及**村委会副主任黄*福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六:**村、**村提供的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补偿清单,证明被占用林地群众认可并得到补偿的;

证据七:现场勘验照片,进一步证明林地上的林木已经被清理,不能计算林木损失价值的事实;

证据八:《余庆县林业局移送函》[余林案移(2026)16号],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改变林地用途达9.02亩,符合《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程度或者危害后果为严重的情形,应从重处罚。

2026年5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余综执01字第20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对照《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违法程度或者危害后果为严重”:“擅自将商品林地改变用途面积8亩以上10亩以下;擅自将公益林地改变用途面积4亩以上5亩以下。(既有商品林也有公益林、且合计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较严重的一类计算档次);裁量阶次为从重;裁量幅度为第五档次,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6个月内按林业主管部门修复相关要求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9.02亩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6236.00元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捌仟柒佰零捌元整(¥48708.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开票后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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