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余综执01字第16号

发布时间: 2026-05-18 14:29 字体:[]

当事人:余庆县****生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YR6B6L,法定代表人:刘**、性别:女、身份证号:52212919******0024、联系电话:138****574、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外环路工业园区电商园第一层3号)

当事人在龙溪镇***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4月20日办案人员收到余庆县林业局文件余林案移(2026)11号,报告称:县林业局接龙溪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告称,余庆县*****生产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林地。经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核实,系余庆县*****生产有限公司超范围占用商品林地8.62亩的违法行为,实为余庆县*****生产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余庆县龙溪镇***村占用林修建***加工厂,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4月21日依法立案。

经查,当事人余庆县*****生产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份取得了贵州省林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黔林资地许准(2025)遵义***号,同意当事人使用林地1.9292公顷,当事人于2026年3月开始施工,在龙溪镇***村占用林修建***加工厂,超占的6个小斑,面积为8.62亩,不在贵州省林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黔林资地许准(2025)遵义***号审批范围之内,林地上的林木已经被清理,准备用于***加工厂建设,现在已停止施工。经余庆县林业局出具《余庆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余林鉴意〔2026〕10号,其鉴定意见为:“一、根据现场查验,经核对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余庆县*****生产建设项目在龙溪镇***村毁坏的林地面积8.62亩(地方公益林面积0.72亩,商品林面积7.9亩)。04号地块图斑面积0.04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龙溪镇***村00615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树种为硬阔,林种为防护林,起源为天然;03号地块图斑面积7.5亩,09号地块图斑面积0.4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龙溪镇***村00588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种为软阔,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起源为天然林;06号地块图斑面积0.59亩,07号地块图斑面积0.04亩,08号地块图斑面积0.05亩,属于余庆县2024年林草湿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库龙溪镇***村00636号小斑,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树种为柏木,林种为防护林,起源为人工。现场被破坏,林木已灭失,不能计算林木损失价值。二、修复相关要求:1、形式:当事人实施修复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员、部门实施生态修复。2、修复树种及规格: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杉木为造林树种。规格为2年生,地径0.60cm,苗高为35cm以上的I级苗木。3、修复技术规范:修复地采取穴状整地,整地规格为60X60X40cm,栽植株行距2X3m,栽植密度110株/亩,栽植成活率达85%以上为合格。4、修复概算:被开垦的8.62亩林地具有修复所需的林业生产条件。按照《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24)、《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根据余庆县改变林地用途生态修复价格参考表“原地生态林修复(有林业生产条件修复)1800元/亩”。因此8.6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需15516.0元。综上所述:余庆县*****生产建设项目在龙溪镇***村毁坏的林地面积8.62亩,其中地方公益林面积0.72亩,商品林面积7.9亩。现场林地条件未被破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8.62亩需费用15516.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余庆县林业局文件余林案移(2026)11号,证明案件的来源的合法性;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三:《余庆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余林鉴意〔2026〕10号,证明当事人占用林地的面积、小班、地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8.62亩需费用15516.0元、现场林地条件未被破坏等事实;

证据四: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修建防潮剂加工厂的事实,即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五:贵州省林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黔林资地许准(2025)遵义***号,证明当事人可以使用林地1.9292公顷;

证据六:***村(**公司)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补偿清单,超占的8.62亩林地群众认可并得到补偿的;

证据七:现场照片,证明林地上的林木已被清理;

证据八:复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用的8.62亩林地不在贵州省林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黔林资地许准(2025)遵义***号审批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违法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

2026年5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余综执01字第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违法程度或者危害后果为较重:擅自将商品林地改变用途面积6亩以上8亩以下;擅自将公益林地改变用途面积3亩以上4亩以下(既有商品林也有公益林、且合计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较严重的一类计算档次),对应从重第四档次:责令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在6个月之内恢复占用林地8.62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516.0元)2.9 倍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玖拾陆元肆角(¥44996.4 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票缴纳罚款到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14日


主办:余庆县人民政府 承办: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余庆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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