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余综执01字第03号

发布时间: 2026-04-07 14:56 字体:[]

当事人:杨*强、耿*国(杨*强,男、身份证号:522129********401X、住址:**省**县**镇**村***组27号、现住:**县**镇**社区***木材加工厂、联系电话:182****1536;耿*国,男、身份证号:522224********5011、住址:**省**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75****9588)

当事人滥伐林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1月16日,接*林案移【2026】01号中称:**县**局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告:称其辖区内**村**组有人滥伐林木,经我局工作人员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初步核实,系杨*强(身份证号:522129********401X)购买赖*仁家林木,现场采伐时,未按采伐许可证采伐审批外的3株林木,材积2.2086立方米。现特将该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经本机关初步调查,杨*强、耿*国,未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1月20日立案。

经查:2025年7月,杨*强和耿*国商量:准备采伐一批林木,共同出资,利益均摊,于是杨*强就联系到***镇**村**组赖*仁户,经双方商量一致,以每株300元的价格购买,由耿*国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7月进行采伐设计对42株林木进行标记后,于2025年8月28日办理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株数42株,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方式为择伐。

2025年9月6日杨*强、耿*国在***镇**村赖*仁户小地名叫*老的山林开始采伐林木,共采伐马尾松36株,其中33株为标记准予采伐的林木,采伐了3株未标记的林木,还有9株标记的林木未采伐,即未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3株,且出现林窗,根据**县**局出具的《**县**局鉴定意见书》*林鉴意【2026】03号鉴定意见:1、关于确认当事人是否未按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采伐森林的种类;**县**局于2026年1月13日已认定,本次不在认定。2、根据**县2024年林草湿荒普查成果数据,被伐林木小班位于**县***镇**村**组,图斑编号01587号,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优势树种为马尾松。3、根据**县**局余林案移[2026]01号采伐林木共计3株,树种为马尾松3株,经计算,蓄积2.5086立方米,出材率按65%计算,材积1.6306立方米;4、根据当前市场价格按400元/立方米计算,价值652元。

另查明:赖*仁户小地名叫*老的山林林权登记在其父亲赖*德名下,赖*德已故。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杨*强、耿*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系本案违法主体;

证据二:本机关对杨*强、耿*国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杨*强、耿*国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株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示意图各1份和当事人、林主共同指认采伐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采伐许可采伐林木3株并得到林主认可;

证据四:赖*仁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林权登记证、微信支付凭证各1份,证明杨*强、耿*国此次采伐的林木系赖*仁户小地名叫*老的山林(林权登记在其父亲赖*德名下)和该批林木款已用微信支付给林主赖*仁;

证据五:**县**局出具的《**县**局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是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和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和种类、株数、蓄积、材积及损失的林木价值;

证据六:**县**局《关于移送***镇未按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案件线索的涵》证明本案违法线索来源; 

证据七:**县**局关于杨*强、耿*国未按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案补植验收报告,证明当事人未按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已进行补种并通过验收合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强、耿*国未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属于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6年3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杨*强、耿*国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综执01字第03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鉴于杨*强、耿*国已在原地补种了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6株)并通过县**局验收合格,故本机关不再责令补种林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照《**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滥伐林木价值652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伍拾陆元整(¥1956.00元),其中杨*强罚款玖佰柒拾捌元(¥978.00元)、耿*国罚款玖佰柒拾捌元(¥978.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局开票缴纳罚款到指定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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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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