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X2D;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村**组[原**小学教学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霞,身份证号码:522123********7026;联系电话:147****8174;联系住址:贵州省绥阳县**乡**村***组46号。
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本机关在办理余庆县水务局移送余水函〔2025〕67号一案中发现: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已失效)承揽(包)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其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
经查: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是实施输水管线施工及设备安装。该工程项目发包方为余庆****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为当事人贵州*************分公司,即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当事人贵州*************分公司。2025年3月5日,当事人贵州*************分公司与余庆****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余庆县********供水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协议书合同总价14786116.78元。该工程项目于《余庆县********供水工程供水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签订之日(2025年3月5日)起开始施工,现状为正在建设施工中,已完成总项目的70%左右。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是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的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共用总公司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25年8月,省水利厅在对余庆县********供水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书编号:DB********21)已过有效日期,即当事人贵州*************分公司在承揽(包)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签订《余庆县白水河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时(2025年3月5日),原资质证书已失效(有效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未取得资质证书。现当事人贵州*************分公司已于2025年9月29日办理取得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书编号:DB********85)。经余庆县水务局认定:贵州*************分公司现场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和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工程款项拨付手续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不存在相关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余庆县水务局移送余水函〔2025〕67号,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理人的身份及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三: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调查)原件笔录1份、复印件1份,一是证明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发包方为余庆****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为当事人贵州*************分公司,即施工单位为当事人贵州*************分公司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直接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熊映霞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包)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承揽(包)的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已经实施的事实;
证据四:《余庆县白水河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承揽(包)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承揽(包)的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已经实施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月1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书编号:DB3********21)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承揽(包)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时,其总公司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日期(失效)及贵州*************分公司与总公司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共用总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实,进一步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包)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9月29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书编号:DB*********85)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已重新办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当事人贵州*************分公司与总公司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共用总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实,即当事人贵州*************分公司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包)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行为已改正的事实;
证据七:《余庆县水务局关对贵州*************分公司涉嫌违法承包的违法行为认定函》余水函〔2025〕106号原件1份,一是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包)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在承揽(包)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实施以来不存在相关违法所得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承揽(包)的余庆县**********工程劳务作业工程项目已经实施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贵州*************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贵州*************分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办理此案,及时改正(已于2025年9月29日办理取得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消除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形。
2026年1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贵州*************分公司送达了《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综执01字第90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贵州*************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贵州*************分公司现场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和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工程款项拨付手续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不存在相关违法所得。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2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一般违法情节“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贵州*************分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4786116.78元)2%的罚款,即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柒佰贰拾贰元叁角肆分(¥295722.34元);
2.对当事人贵州*************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映霞处单位罚款数额(¥295722.34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捌拾陆元壹角贰分(¥14786.12元)。
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贵州*************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开票后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