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余综执01字第89号

发布时间: 2026-01-19 16:05 字体:[]

当事人:宋*国、宋*学、宋*友、宋*刚(宋*国、性别:男、身份证号:52212919******4013、联系电话:191****6383、住址:**省**县***镇**村***组36号;宋*学、性别:男、身份证号:52212919******4019、联系电话:193****2189、住址:**省**县***镇**村***组34号;宋*友、性别:男、身份证号:52212919******4037、联系电话:135****3097、住址:**省**县***镇**村***组37号;宋*刚、性别:男、身份证号:52212919******4054、联系电话:186****6248、住址:**省**县***镇**村***组35号)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27日,**县**局关于移送***镇**村破坏林地案件线索的函中称:**县**局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告,称其辖区内**村有人在林地开挖机耕道,经现场**局工作人员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系宋*学(身份证号:52212919******4019,联系电话:193****2189、宋*友(身份证号:52212919******4037)、宋*国(身份证号:52212919******4013)等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开挖机耕道,破坏林地923平方米。现特将该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经本机关初步调查,宋*国、宋*学、宋*友、宋*刚为了方便耕种土地,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机耕道,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2025年12月3日立案。

经查:宋*国、宋*学、宋*友、宋*刚系**县***镇**村***组村民,2025年10月,经4人商量,为了方便耕种本组**处和***处的土地,使耕地不撂荒,由4人共同出资沿原有林中小路扩建一条机耕道,具体事宜由宋*国和宋*学在家负责,2025年11月7日,宋*国、宋*学、宋*友、宋*刚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机耕道,占用的林地涉及宋*学户小地名叫*脑、**头和宋*友户小地名叫*上的林地,目前修建的机耕道未硬化。占用的林地根据**县**局出具的《**县**局鉴定意见书》:“(一)根据**县2024林草湿地普查成果数据库、现场测量及内业计算,被破坏林地面积1.38亩,其中涉及林地小班03209号,面积0.34亩,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优势树种为柏木;涉及林地小班05500号,面积1.04亩,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优势树种为柏木。因现场林地已被破坏,林木伐桩已灭失,无法对被毁林木株数、材积等进行鉴定。(二)被开垦林地林业生产条件未被破坏,建议原地修复。修复相关要求:1、形式,当事人实施修复、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员、部门实施生态修复。2、修复树种及规格: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柏木为造林树种。规格为2年生,柏木地径0.35cm,苗高为20cm以上的I级苗木。3、修复技术规范:修复地采取穴状整地,整地规格为60*60*40cm,栽植株行距2*3m, 栽植密度110 株/亩,栽植成活率达 85%以上为合格。修复概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 6)、余林请(2021)41号规定,原地生态林修复参考价格1800 元/亩。综上所述:需恢复植被造林1.38亩,原地修复造林费用2484元。”

另查明:宋*国、宋*学、宋*友、宋*刚本次修建基耕道是沿原林中小路扩宽修建,经当事人的陈述及**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林中小路面积约为(210米*2.5米=525平方米=0.79亩)0.79亩,应当在原移送违法面积中扣减出来,即在本案中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38亩-0.79亩=0.59亩,原地修复造林费用通过1800元/亩计算应为1062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宋*国、宋*学、宋*刚、宋*友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对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宋*友在外务工,委托宋*国办理此事的事实;

证据三:**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 份,证明当事人修建机耕道是沿原有小路扩建和原有小路的面积;

证据四:**县***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林权登记证1份,证明当事人占用的林地登记在宋*学、宋*友名下的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示意图1张、照片 10张,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扩建机耕道的事实及现状;

证据六:**县**局出具的《**县**局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修建机耕道占用林地的森林类别、地类、林种、林地面积及恢复植被及造林费用;

证据七:**县**局移送***镇**村破坏林地案件线索的函,证明本案违法线索来源。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2026年1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宋*国、宋*学、宋*友、宋*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照《**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擅自占用0.59亩林地的植被(其中:宋*国修复植被0.1475亩、宋*学修复植被0.1475亩、宋*友修复植被0.1475亩、宋*刚修复植被0.1475亩);

2. 处原地修复植被所需费用1062元的0.59倍陆佰贰拾陆元伍角捌分(¥626.58)罚款【其中:宋*国处罚款壹佰伍拾陆元陆角五分(¥156.65元)、宋*学处罚款壹佰伍拾陆元陆角五分(¥156.65元)、宋*友处罚款壹佰伍拾陆元陆角肆分(¥156.64元)、宋*刚处罚款壹佰伍拾陆元陆角肆分(¥156.64 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局开票缴纳罚款到指定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恢复植被或者恢复植被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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