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性别:男、身份证号:522224******044831、联系电话:183****2088、住址:贵州省石阡县**乡**村**一组)。
当事人涉嫌在余庆县**镇**村滥伐林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4日收到余林案移〔2025〕06号中称:余庆县林业局接白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告,称辖区内大龙村漩水组有人滥伐林木,经林业局工作人员与白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初步核实,系石阡县**乡**村**一组郭**(身份证号码为:522224******044831,联系电话:183****2088)未办理林木采伐证采伐林木15株,伐桩蓄积8.8023立方米。现特将该案移交我局综合大队调查处理。经线索来源核查情况属实,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郭**以1000元购买张**家在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漩水湾组(菜冲洞)处林地里的林木(马尾松)后,于2025年10月13日、1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其购买的15株林木,用于自用维修房屋,根据余庆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检尺的15株马尾松伐桩在白泥镇大龙村05367号小班内,该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起源为人工林,林木蓄积8.803立方米,折合材积5.7216立方米。被伐马尾松的林木价值按490元/立方米计,5.7216立方米的马尾松林木损失价值为2803.58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余林案移〔2025〕06号,证明案件来源是部门移送;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三: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证明核查现场当事人采伐林木15株,被伐林木未出售;
证据四: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事实;
证据五: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证人张**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采伐林木是购买张少齐家的林木事实;
证据六:林权证,证号:余府林证字(2007)第10010****号,持证人:张少齐,证明当事人采伐林木是有林权证的;
证据七:余庆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在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漩水湾组(菜冲洞)采伐林木15株马尾松在白泥镇大龙村05367号小班内,该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起源为人工,林木蓄积8.803立方米,折合材积5.7216立方米。被伐马尾松的林木价值按490元/立方米计,5.7216立方米的马尾松林木损失价值为2803.58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1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其购买的15株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2025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余综执01字第87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对滥伐林木的处罚: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8立方米以上1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400株以上600株以下的。(二者皆有且合计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二者中较严重的一类计算档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6个月内在原地补种被伐林木株数(15株)2倍的树木计3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2803.58元)3.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仟捌佰壹拾贰元伍角叁分(¥9812.53元)。
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03室开票后缴纳罚款到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