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余综执01字第47号

发布时间: 2025-11-04 14:49 字体:[]

当事人:余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24日接余庆县林业局关于移送涉嫌林业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函中称:余庆县**镇**村余庆县**民宿店擅自占用林地扩大经营,经余庆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初步核实,系余庆县**民宿店将***镇**村小班号为03783的林地占用,面积1598.6平方米。现特将该案件线索移交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2025年5月27日下达了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余综执01字47号,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2025年6月3日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8月1日余庆县人民政府作出【余府行复(2025)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该案处罚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经查:2019年开始,余庆****有限责任公司为方便,就在余庆县**民宿店后的林地内建有一个苦丁茶茶叶粗加工厂,对在**镇**村周边的苦丁茶茶叶进行收购,该林地属于李*所有,占用林地得到了林地所有人李*的同意。余庆****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占用余庆县****民宿店旁的林地建苦丁茶加工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 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根据余庆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叠加余庆县2023年林草湿图斑监测成果,占林地面积420.3平方米(0.63亩),涉及大乌江镇箐口村03783号小班,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起源为人工林,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因现场林地已被破坏,林木伐桩已灭失,无法对被毁林木株数、材积等进行鉴定。(二)被破坏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已被破坏,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修复相关要求:

1.形式:当事人实施修复、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员、部门实施生态修复。2.修复树种及规格: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柏木为造林树种。规格为2年生,柏木地径0.35cm,苗高为20cm以上的Ⅰ级苗木。3.修复技术规范:修复地采取穴状整地,整地规格为60﹡60﹡40cm, 栽植株行距2﹡3m,栽植密度110株/亩,栽植成活率达85%以上为合格。

修复概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余林请〔2021〕41号)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参考价格20000元/亩,原地生态林修复参考价格1800元/亩。

综上所述:需恢复植被造林0.63亩,原地修复造林费用13734元。

在调查中,当事人余庆****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供认不讳。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余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受委托人李*提供的其本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余庆****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案的违法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本机关对受委托人李*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各1份和其指认占用林地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余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余庆县**民宿店旁的林地内建苦丁茶加工厂的事实;

证据三:余庆县**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镇**村**组赵*平户小地名叫**山林的林权登记档案证明1份,证明余庆****有限责任公司占用余庆县**民宿店旁的林地建苦丁茶加工厂的事实;

证据四:余庆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余庆****有限责任公司占用余庆县****民宿店旁的林地建苦丁茶加工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森林地类、森林类别、林种、林地面积、恢复植被费用的事实;

证据五:余庆县林业局关于移送涉嫌林业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函,证明本案违法线索来源。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余庆****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余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余综执01字第47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余庆****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照《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734元0.6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肆拾元肆角整(¥8240.4)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04办公室开票缴纳罚款到指定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到期或逾期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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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29日

主办:余庆县人民政府 承办: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余庆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府西路48号 邮政编码:564499 电话:0851-2462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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