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性别:男、身份证号:52212919******2096、联系电话:181****9097、住址: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
当事人滥伐林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17日本机关收到**县林业局关于移送林业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函,**县林业局接到**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告, 称在辖区内有人滥伐林木。经林业局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初步核实,当事人系***镇**村村民杨**(身份证号52212919*****2096,联系电话:181****9079)未办理林木采伐证采伐**镇**村***户林木11株共计蓄积6.3615立方米。现特将该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审批立案。
经查:2025年8月5日上午当事人在**镇**村**组以1000元(已现金支付)的价格协商购买龙**户8株杉木树,当天就带上两个工人,一个是张**(电话:159****9117),另一个刘**(电话:166****8798),一起采伐了8株杉木树,并支付工人工资是200元。后林主(龙**)认为房屋旁有2株枹桐和1株香椿影响电线安全、房屋安全及路灯安全请当事人帮忙进行采伐,当事人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2025年9月23日**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林主(龙**)采伐的2株枹桐树和1株香椿树属于零星树木,当事人采伐8株杉木中有2株杉木属于零星树木,实际上只采伐6株林地上的杉木。根据余**林业局鉴定意见书余林鉴意(2025)09号:**镇**村**组采伐林木为杉木,2023年森林资源综合监测数据为**镇**村03**6号小班采伐林木共6株,蓄积3.6632立方米,材积2.3811立方米;原本价格按400元/立方米计算,林木价值901元。当事人构成了滥伐林木的事实,现该案已经调查完毕。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县林业局关于移送涉嫌林业违法案件线索的函及附件材料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本案的违法主体;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拍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现场的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县**镇**村**组(小地名:林湾)山林内滥伐林木、并雇驾驶员杨*运输原木至**镇白**木材加工厂,未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张**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杨**雇请工人2人在**县**镇**村**组采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林主龙**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收集龙**身份照片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杨**在**县**镇**村**组龙**山林(小地名:林湾)内采伐林木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收集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杨**雇请其用车辆运输原木至**镇白**木材加工厂,未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事实,证明驾驶员杨*不明知是非法运输林木的行为;
证据八:**县林业局出具《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杨**采伐林木蓄积、材积,损失林木价值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工人张**等2人用油锯对6株杉木树进行采伐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余综执01字第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照《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滥伐林木的处罚:轻微,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对应第一档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6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1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901元)3倍罚款即:贰仟柒佰零叁元(¥2703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04办公室开票缴纳罚款到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到期或逾期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