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余综执01字第67号

发布时间: 2025-09-30 15:56 字体:[]

   当事人:张*成(性别:男、身份证号:522129********103x、联系电话:130****0020、住址: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

    当事人张*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木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3日,本机关根据余庆县林业局关于移送涉嫌林业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函,指出余庆县林业局接到龙溪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辖区内查获一车松原木。经余庆县林业局与龙溪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初步核实,该车木材系从黄平县运出,运至余庆县龙溪镇,驾驶员为刘*(家庭地址:余庆县白泥镇**村,联系电话:187****2270),无植物检疫证书。其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现特将该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经本机关初步调查,当事人张*成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调运木材,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3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张*成系贵州省余庆县小腮镇**村**组村民,2025年8月26日,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就雇请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村**组村民刘*驾驶车牌号为:贵C7**82的货车从黄平县纸房乡**村装载木材(松原木)规格为(300×12-30)共68件,拟运输到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区余庆县**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去销售(经营行为),于当日12日许途径余庆县龙溪镇**村**组沙场门口时,被余庆县龙溪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查获,驾驶员刘*当场不能出示该批木材(原木)的《植物检疫证书》,经核实当事人张*成该批木材(原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根据余庆县林业局出具的《余庆县森林植物检疫采样鉴定意见书》(编号:20250905-01)检验结果:经现场解剖松木,未发现天牛羽化孔及蛀道,未发现天牛活体,经抽样镜检,未发现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和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张*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本机关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和张克成现场指认图片1张,证明张*成系本案违法主体和其本次调运该批木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张*成提供的黄平县纸房乡**村*组徐*光等6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1份,证明该批木材(原木)来源在采伐地认为是合法的事实;

   证据三:刘*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本机关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张*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的木材是雇请刘*负责承运的事实;

   证据四:余庆县林业局出具的《余庆县森林植物检疫采样鉴定意见书》(编号:20250905-01)检验结果:经现场解剖松木,未发现天牛羽化孔及驻道,未发现天牛活体,经抽样镜检,未发现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和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事实;

   证据五:余庆县林业局移送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证明本案违法线索的来源;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第一项在省内调运的,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向调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2025年9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张*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余综执01字第67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照《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第一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03办公室开票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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