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余综执01字第62号

发布时间: 2025-08-05 10:53 字体:[]

当事人:袁**,男、汉族,身份证号:52242319******6017,联系电话:182****0022,住址: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县**镇**酒业)。

当事人非法购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收到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刑行意〔2025〕14),本机关2025年7月8日立案调查被不起诉人王*海涉嫌非法猎捕、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过程中发现购买人袁*存在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款“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审批立案。经查,当事人2025年4月6日在**县**镇**水库处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购买了王*海手中疑似猪獾的野生动物。当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余庆县林业局认定:“袁*收购的野生动物为猪獾(学名:Arctonyxcollaris)是食肉目CARNIVOR、融科Mustelidae。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2页食肉目、鼬科30号)。猪獾(鼬科)价值800元/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第4页)”。2025年7月14日对当事人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认可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余检刑行意〔2025〕14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部门移送;

证据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三:余庆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证明当事人非法购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事实;

证据四: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非法购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对余庆县公安局的调查是事实确认;

证据五:遵义市野生动物救助站《野生动物接收凭证》编号:20250408,证明当事人购买的野生动物活体为猪獾被余庆县林业局移送到遵义市野生动物救助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非法购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款“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机关2025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余综执01字第62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照《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对非法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野生动物为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2.没收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被余庆县林业局移送到遵义市野生动物救助站,本机关不再处理);

3.并处野生动物价值(800元)一倍罚款:捌佰元(¥800.00元)。

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03室开票后缴纳罚款到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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