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性别:男、身份证号:522127********2058、联系电话:183****7887、住址:贵州省余庆县松烟镇**社区中心广场1栋2单元2*2号,户籍地:贵州省凤冈县琊川镇**村**组**号)当事人滥伐林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收到《余庆县林业局关于移送涉嫌林业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函》,来函称:接关兴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其辖区内沙堆村大林组有人滥伐林木,经林业局工作人员和关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初步核实,系松烟镇村民安**(身份证号:522127********2058,联系电话:183****887)无证采伐林木7株,蓄积9.1775立方米,特将该案移交执法局调查处理。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办案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该案是当事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7棵枫香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批准立案。经查:2024年10月中旬,当事人与余庆县关兴镇沙堆村大林组村民周*福协商,当事人以490元的价格购买周*福家林地上(小地名:茶纳坪)7株林木(枫香树)。随后,当事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工人涂*星等4人用油锯对7株枫香树林木进行采伐,锯成了1米至2米等不同规格的原木,并雇请黄*玖驾驶其贵C****4农用车将采伐的全部林木(原木)运输至凤冈县琊川镇**木材加工厂进行销售。根据余庆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当事人采伐林木地点为关兴镇沙堆村大林组,属于2023年林草生态监测成果数据库关兴镇沙堆村06903小班;被采伐林木7株,树种为枫香树,蓄积7.7556立方米,材积5.0412立方米;损失林木价值3025元。构成了当事人滥伐林木的事实,现该案已经调查完毕。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余庆县林业局《关于移送涉嫌林业违法案件线索的函》及附件材料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本案的违法主体;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示意图1份、拍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现场的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余庆县关兴镇大林组小地名为茶纳坪山林内滥伐林木、并雇驾驶员黄**运输原木至凤冈县琊川镇**木材加工厂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涂**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收集涂远星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安**雇请工人4人在余庆县关兴镇大林组采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林主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收集周**身份证、林权证打印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在余庆县关兴镇大林组周同**林内(茶纳坪)采伐林木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收集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打印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雇请其用车辆运输原木至凤冈县琊川镇**木材加工厂销售的事实,证明驾驶员黄**不明知是非法运输林木的行为。
证据八:余庆县林业局出具《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采伐林木蓄积、材积,损失林木价值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工人涂远星等4人用油锯对7株枫香树林木进行采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余综执01字第51号,当事人不在家微信电子送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对照《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2.0)》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6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14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025元)3.5倍罚款即:壹万零伍佰捌拾柒元伍角(¥10587.5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03办公室开票缴纳罚款到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到期或逾期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