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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函〔2024〕2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日期: 2024-12-19 12:14:15 打印 关闭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办事处,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事件分级......................................4

1.5 工作原则......................................5

2 组织体系及职责..................................5

2.1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5

2.2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12

3 监测预警.......................................13

3.1 风险分类.....................................13

3.2 监测预警.....................................13

3.3 预警响应.....................................14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15

4.1 信息报告.....................................15

4.2 先期处置.....................................16

5 应对处置.......................................16

5.1 应急响应.....................................16

5.2 善后处置.....................................25

5.3 工作评估.....................................26

5.4 工作奖惩.....................................26

6 调查处置.......................................27

7 应急保障.......................................27

7.1 队伍保障.....................................27

7.2 物资保障.....................................28

7.3 资金保障.....................................28

7.4 信息系统保障.................................28

7.5 其他保障.....................................29

7.6 科普宣教.....................................29

7.7 培训演练.....................................29

8 附则...........................................29

8.1 预案管理.....................................30

8.2 预案解释.....................................30

8.3 预案实施.....................................30

9 附件...........................................30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31

9.2 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32

9.3 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3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处置机制,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余庆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源性疾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9.1)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加强合作,提高素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成立双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县级领导担任。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的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武警驻余部队、中国电信余庆分公司、中国移动余庆分公司、中国联通余庆分公司、贵州广电网络余庆县分公司、余庆供电局、贵州水投水务余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指挥长职责: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负责下达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命令;启动或解除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负责协助指挥长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方案;协助县人民政府,指导县卫生健康局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统筹协调新闻发布相关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网络舆情事件调查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感染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信息资料(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与演练;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应急局: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紧急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防控管理,与县疾控中心、县发改局联合开展“三公”(公安、公卫、公信)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收集掌握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指导疫区开展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治安事件;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情况,对进出疫区的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畅通;依法打击和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实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将公共卫生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示范,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物价稳定;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会同相关部门,保持医疗应急物资及其他基本生活物资(含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向上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申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预防和减少有毒物污染环境的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对乘坐公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疫情通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开通客运场(站)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负责组织车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转运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客运场(站)、码头规范管理及消杀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指导饮用水安全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人畜共患等动物传染病的防控及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处置技术指导工作;开展畜禽间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指导疫点、疫区的消毒,畜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采取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建立部门联合机制,加强与县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对接,广泛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对养殖场(户)从业人员开展群众健康教育,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县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配合专业部门开展观察、隔离及消杀等工作,防止疫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跨区域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以陆生野生动物为介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基础调查、样品采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食物中毒事件的防控及处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调查、控制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生活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对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农贸市场、垃圾填埋场和垃圾中转站等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县医保局:为参保者提供医疗保障,为参保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救治费用。按上级相关规定,将医疗救治使用的特殊药品、耗材等纳入临时报销范围。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和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呼吁和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人道主义应急援助,并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分配募捐款物。

县人武部:负责县人武部、乡镇人武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组织民兵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驻余部队:负责全县武警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中国电信余庆分公司、中国移动余庆分公司、中国联通余庆分公司、贵州广电网络余庆县分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余庆供电局: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供应保障。

贵州水投水务余庆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供水保障。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辖区内人员排查、管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单位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2.1.4 县应急专家组

建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由流行病学、医疗救治、感染控制、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消毒消杀、食品安全监测、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动物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技术支持。

县应急专家组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以及拟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见附件9.2)

2.2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站)、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技术指导;负责采集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上级部门明确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以及环境标本的采集或技术指导;负责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或技术指导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负责消毒消杀技术培训指导;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及隔离点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指导医学观察场所的感染控制管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按要求规范建设发热门诊(诊室)、应急处置队伍、传染病病区。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分为:低危险度风险、中危险度风险、高危险度风险和极严重危险度风险四个等级。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全县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卫生机构、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质量。

3.2.2 风险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站)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对应风险等级分类、风险预警分别明确为红色(极严重危险度风险)、橙色(高危险度风险)、黄色(中危险度风险)和蓝色(低危险度风险)预警,分别对应预警级别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如下措施:

(1)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2)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事件级别;

(3)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4)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群防群控工作;

(5)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等相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根据情况,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和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等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乡镇(街道)、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1.2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乡镇(街道)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4.1.3 各乡镇(街道)、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1.4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1.5 责任报告单位要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和县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属地乡镇(街道)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信息。根据事态进展,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1.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属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7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及我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街道)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救援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病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Ⅰ级、Ⅱ级和Ш级响应

5.1.1.1 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立即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Ⅰ级响应经国务院批准、Ⅱ级响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Ⅲ级响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3)

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科研攻关、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不能完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5.1.1.2 启动应急措施

5.1.1.2.1 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应急队伍、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责令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病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病区实施封锁,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跨省(区、市)的疫病区实施封锁以及封锁后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需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各乡镇(街道)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可以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措施;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征用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疾控等部门及事发乡镇(街道)在交通站点和主要出入县卡口、高速公路收费站点临时设置或启动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我县、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和向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站)及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控制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1.1.2.2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站)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全县或重点乡镇(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县人武部、武警驻余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涉及跨境、跨县(市、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相关市(州)和县(市、区)通报。

(6)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1.1.2.3 医疗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分类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及时采集标本,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人和中毒病人收治情况,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1.1.2.4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站)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采集相关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在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6)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工作。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1.1.2.5 非事件发生辖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辖区,要根据其他辖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辖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1.1.3 终止程序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街道)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5.1.2 Ⅳ级响应及终止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不能完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5.1.3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省、市、县内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微信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主要媒体首先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要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研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做好相关人群的心理疏导,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因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邮政公司、住建等有关单位恢复社会秩序。

5.3 工作评估

5.3.1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3.2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要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3.3 各医疗机构每年1月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县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5.4 工作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申报有关工作。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 调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县卫生健康局及有关部门开展对事件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分析应对处置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现场疾病预防控制、紧急医学救援、卫生监督执法等专业队伍。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7.1.2 县人武部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

县人武部建立健全与各部门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县人武部和民兵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7.1.3武警驻余部队应急救援力量

武警驻余部队建立健全与各部门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驻余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7.1.4社会应急力量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2 物资保障

由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等部门建立县医疗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依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要求,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应急物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和技术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医疗应急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试剂、耗材等。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要求负责其他应急物资、设施、生活必需品等的储备。各类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运力储备、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7.4 信息系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信息资源和专业系统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平台,确保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7.5 其他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6 科普宣教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7 培训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及医疗卫生机构要每年组织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通过演练进一步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使用情况,适时开展评估修订。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职能职责,组织修订本辖区本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5月11日印发的《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9.2 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9.3 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doc

9.2 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doc

9.3 余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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