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5年版)(11项)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 确认 |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资格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应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业务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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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确认 | 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定价、指导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关于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监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监管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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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审批及办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医疗救助管理规章制度,优化医疗救助流程,拓宽经办服务载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监管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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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 给付 |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含生育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遵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义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业务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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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价格服务监督检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 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 物价、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遵市价费〔2003〕133号、黔价费〔2003〕127号、遵市医改组〔2017〕3号、发改价〔2014〕503号等文件精神对医保定点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黔卫计发【2017】44号文件《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关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服务行为的规定。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遵市价费〔2003〕133号、黔价费〔2003〕127号、遵市医改组〔2017〕3号、发改价〔2014〕503号、黔卫计发〔2017〕44文件《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监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监管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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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监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综合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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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2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第29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2条、第29条。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监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监管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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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险进行检查 | 《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第2条对医保费用报销申请和保险资料的审核、检查、监督和评估,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情况下,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减少浪费;第3条适用于国家医疗保障机构、地方医疗保障机构和定点医保机构;第5条医保费用报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稽核、医保费用报销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和规范性的稽核、医保费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的评估;第12条稽核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时间、人员、资金、技术和稽核目标等因素,确保稽核的有效和合理。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5条、第12条。 | 余庆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医保服务中心 4.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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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归档,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监管股、余庆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暂停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监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监管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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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处理清单》;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监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