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4-05-22 17:28 字体:[]
附件3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条




监管股、业务股
2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条




监管股
3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5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22条




监管股、业务股
4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6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2、29条




监管股、业务股
5 医疗保险稽核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0、38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29、35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2、3、5、12条




监管股
6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奖励 行政奖励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2018年11月29日 发布施行)第二条、第三条



监管股
7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4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




监管股
8 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行政强制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



监管股
9 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拒不配合调查的参保人员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行政强制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



监管股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机构(支队[大队]、科室、站所等)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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