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庆县县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2年版)(医保)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 确认 |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资格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应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业务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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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审批及办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医疗救助管理规章制度,优化医疗救助流程,拓宽经办服务载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监管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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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确认 | 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定价、指导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送达责任: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医疗保障局监管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监管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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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 给付 |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含生育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 1.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业务股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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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价格服务监督检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 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 物价、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遵市价费〔2003〕133号、黔价费〔2003〕127号、遵市医改组〔2017〕3号、发改价〔2014〕503号等文件精神对医保定点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黔卫计发【2017】44号文件《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关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服务行为的规定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遵市价费〔2003〕133号、黔价费〔2003〕127号、遵市医改组〔2017〕3号、发改价〔2014〕503号、黔卫计发【2017】44号文件《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医疗保障局监管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监管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5.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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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医疗保障局综合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综合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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