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七张清单”

发布时间: 2019-09-04 12:00 字体:[]

余庆县医保局“六个一”改革事项清单目录

网上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平台

投诉渠道

备注

1







2








3
















注:1.办理平台一栏需填写该事项网上办理的网站名及网址

2.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投诉单位及电话(邮箱)

 

 

 

 

 

 

 

 

 

当场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地点

咨询途径

投诉渠道

备注

1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含生育保险待遇)

县医保局

行政给付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县医保局服务1、2窗口

贵州省余庆县医疗保障局1、2窗口咨询电话:0851,24704080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

电话:0851-24705306


2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县医保局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各乡镇人设中心、合医办,医保局服务5、6窗口

贵州省余庆县医疗保障局5、6窗口咨询电话:0851,24704304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

电话:0851-24705306


3









4









4









注:1.咨询途径一栏应填写咨询单位、电话(网址)

注:1.咨询途径一栏应填写咨询单位、电话(网址)

2.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举报单位及电话(邮箱)

 

承诺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实施

部门

权力

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地点

咨询途径

投诉渠道

备注

1

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定价、指导价

县医保局监管股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县医保局监管股

085124705061

余庆县医疗保障局

电话:0851-24705306


2









3









注:1.咨询途径一栏应填写咨询单位、电话(网址)

2.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举报单位及电话(邮箱)

限时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实施

部门

权力

类别

设立依据

法定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时限的50%)

投诉渠道

备注

1

医疗救助审批

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 医疗救助;《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遵府办发[2016]60号)第四章第九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办结。

6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咨询电话:24623403)

余庆县医保局

电话:24705306


2









2









2









注: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举报单位及电话(邮箱)

便民化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实施

部门

权力

类别

设立依据

服务

方式

服务内容

投诉

渠道

备注

上门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代办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1

新农合人员意外伤害补偿

县医保局

其它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意外伤害补偿

电话转诊(就近乡镇办理)

及时

意外伤害调查表须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合医办逐级调查核实认定和公示一周,并做好调查记录台帐。

 


24622986


2

新农合境外就医补偿

县医保局

其它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转诊转院

电话转诊(24622746)

及时

意外伤害调查表须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合医办逐级调查核实认定和公示一周,并做好调查记录台帐。

 


24622986













注:1.服务方式一栏应注明该事项为上门服务、代办服务或预约服务

2.上门服务、代办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栏应填写该事项申请上门、代办服务的电话(网址)及审批部门收到上门、代办服务申请后承诺开展服务的时限

3.预约服务申请方式一栏需填写预约电话(网址)

 

从严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

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方式

监管部门

协同监管部门

投诉渠道

备注

1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价格服务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 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 物价、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遵市价费〔2003〕133号、黔价费〔2003〕127号、遵市医改组〔2017〕3号、发改价〔2014〕503号等文件精神对医保定点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黔卫计发【2017】44号文件《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关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服务行为的规定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余庆县医保局

医保局监管股

余庆县医保局

电话:24705061


2

对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专项检查

余庆县医保局监管股

业务股

余庆县医保局

电话:2470506


3

两定机构资格认证、医保医生资格认证

行政检查

遵市社保通【2018】27号文件、遵市社保通【2018】26号文件、黔卫计发【2017】44号文件《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并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二)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管理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与财务管理体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四)医疗服务和质量近几年内无重大问题或突出问题,社会信誉较高。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签订程序等相关规定。

两定机构

专项检查

余庆县医保局监管股

业务股

余庆县医保局

电话:2470506


 

注: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举报单位及电话(邮箱)

七、就近办理事项清单(“就近办”改革)

 

序号

事项

名称

实施

部门

权力

类别

设立依据

服务

方式

服务内容

投诉

渠道

备注

上门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代办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1











2











3

医疗救助办理

县医保局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就近乡镇社会事务办申请

及时



24623403


4

社会保险征缴

县医保局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就近乡镇人社中心、合医办

及时



24705306


注: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举报单位及电话(邮箱)

 

 


主办:余庆县人民政府 承办: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余庆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府西路48号 邮政编码:564499 电话:0851-2462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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