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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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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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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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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含生育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
1.位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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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类 |
新农合人员意外伤害补偿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意外伤害补偿 |
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药费用,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则纳入相应补偿范围,需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对不能提供可靠证是证明无他方责任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各医疗机构在接诊意外伤害患者时,按照首诊负责制要求,要详细询问掌握患者受伤害原因,并做好首诊记录,并要求患者逐级完善 意外伤害调查表。意外伤害调查表须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合医办逐级调查核实认定和公示一周,并做好调查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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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
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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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新农合人员境外就医补偿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转诊转院 |
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确因病情须到省市级就医的、省内跨市(州)异地就医的、市内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在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因“急诊”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凭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材料、合医卡及有效证件到县合医办窗口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异地参合人员在异地就医的需落实备案登记制度,以电话形式向县合医办窗口登记备案,未及时电话备案的,需提供当地村(社区)委会出具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异地的证明材料,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同意后到县合医办窗口直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及登记备案电话(0851-24622746)。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内跨市(州)市内跨县(区)异地就医住院未办理转诊同意单或超过出院时间补办的,住院补偿标准一律按未经转诊审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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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
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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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医疗救助审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医疗保障局监督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监管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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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医疗救助的办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医疗保障局监督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监管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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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定价、指导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送达责任: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医疗保障局监督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监管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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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价格服务监督检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 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 物价、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遵市价费〔2003〕133号、黔价费〔2003〕127号、遵市医改组〔2017〕3号、发改价〔2014〕503号等文件精神对医保定点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黔卫计发【2017】44号文件《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关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服务行为的规定 |
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医疗保障局监督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监管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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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医疗保障局综合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综合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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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两定机构资格认证、医保医生资格认证 |
遵市社保通【2018】27号文件、遵市社保通【2018】26号文件、黔卫计发【2017】44号文件《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并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二)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管理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与财务管理体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四)医疗服务和质量近几年内无重大问题或突出问题,社会信誉较高。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签订程序等相关规定。 |
1、起始责任:公告申请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遵市社保通【2018】27号文件、遵市社保通【2018】26号文件、黔卫计发【2017】44号文件《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
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业务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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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征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医疗保障局综合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综合股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