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文化旅游局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5-23 10:47 字体:[]

余庆县文化旅游局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健全“首违免罚”“柔性执法”等制度,特制定遵义市文化旅游局行政执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

一、分类检查目录

(一)对违反文化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检查方式: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文化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文化违法行为;对涉嫌文化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违法案件相关的文化审批、登记等手续;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文化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违反文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

检查方式: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文物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文物违法行为;对涉嫌文物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违法案件相关的文物审批、登记等手续;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文物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违反出版及版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检查方式: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出版及版权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出版及版权违法行为;对涉嫌出版及版权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违法案件相关的出版及版权审批、登记等手续;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出版及版权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检查方式: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广播电视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广播电视违法行为;对涉嫌广播电视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违法案件相关的广播电视审批、登记等手续;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广播电视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违反电影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

检查方式: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电影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电影违法行为;对涉嫌电影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违法案件相关的电影审批、登记等手续;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电影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违反旅游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检查方式: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旅游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旅游违法行为;对涉嫌旅游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违法案件相关的旅游审批、登记等手续;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旅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其他依法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3.被处罚后两年内双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拒不停止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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