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余庆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王 勇
受委托机构:余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殷文银
委托依据: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余庆县委、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余庆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余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余编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余庆县卫生健康局委托余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依法行使卫生健康领域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
一、委托范围
余庆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一)承担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采供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餐饮具集中消毒、中医药、计划生育等卫生健康领域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事项及委托事项范围内投诉、举报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二)承担全县范围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国家、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三)承担与卫生健康监督、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四)承担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及数据录入工作。
(五)完成由县卫生健康局委托的其他相关行政执法事项。
(六)承担余庆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三、委托权限
(一)组织查处全县范围内由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赋予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组织查处上级督办、交办的案件。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权限内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四)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导改正。
(五)督促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被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应当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严格按照《余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余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余庆县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25--86)要求规范监督执法,对照余庆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内容及时向余庆县卫生健康局提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
(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发〔2023〕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行政处罚;
(五)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报告。
(六)出现滥用委托权、以自己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执法、违法行政执法、不当行政执法等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落实相关监督执法工作任务。
(八)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监督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六、委托期限:
2025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
此委托书一式三份,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各保存一份,报县司法局备案一份。县卫生健康局因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或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终止以上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经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此前签订的《余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