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

发布时间: 2020-05-22 16:34 字体:[]

余庆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

——部分新兴产业及研发基本情况

                     

余庆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根据余庆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全县部分新兴产业及研发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8年末,全县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1个,属新材料产业。

二、高技术制造业

2018年末,全县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有2个,未开展R&D活动,无专利申请。

三、工业企业研发活动

2018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开展R&D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5个,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6.7%。

2018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11人年,R&D经费支出1131万元,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为1.79%。分行业R&D经费支出及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详见表5-1)。

2018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专利申请量19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5件,发明专利申请占比为78.9%。

5-1按行业大类分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经费支出及

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


R&D经费支出(万元)

占收入比(%)

总计

1131

1.79

 采矿业

 制造业

1131

1.85

    农副食品加工业

96

0.71

    食品制造业

220

8.03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603

11.6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13

1.6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四、大数据产业

2018年,全县纳入大数据产业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2个,未开展R&D活动,无专利申请。

五、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8年末,全县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147个,比2013年末增长157.9%;从业人员1169人,比2013年末增长132.9%;资产总计194915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294.9%。

2018年末,全县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121个,比2013年末增长278.1%;从业人员1033人,比2013年末增长202.0%;资产总计193096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300.0%;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805万元,比2013年下降20.3%。

2018年末,全县公益性文化事业(含社团)法人单位26个,比2013年末增长4.0%;从业人员136人,比2013年末下降15.0%;资产总计1820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67.9%;全年支出(费用)2597万元,比2013年增长114.8%

 

注释[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3]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4]高技术制造业:按照《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中R&D投入强度相对高的制造业行业,包括: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等6大类。

[5]研究与试验发展: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6]大数据产业:根据《余庆县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2018)》,大数据产业是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7]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范围包括:一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二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8]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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