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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 2021-10-20 09:35 字体:[]

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余庆县司法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收取钱财的处罚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0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返还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检查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其他类 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第十六条 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其他类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考核的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其他类 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及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的审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 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其他类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调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其他类 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辞退除名处理的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