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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司法局网上办理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9-09-02 14:47 字体:[]

附件1:

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司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平台

投诉渠道

备注

1

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余庆县司法局

其他类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地址:http://www.gzegn.gov.cn)

可以采取到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拨打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51-24623346进行投诉


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

余庆县司法局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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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到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拨打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51-24623346进行投诉


3

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

余庆县司法局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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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到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拨打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51-24623346进行投诉


4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及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的审查

余庆县司法局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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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到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拨打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51-24623346进行投诉


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备案、调解

余庆县司法局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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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到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拨打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51-24623346进行投诉


6

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辞退除名处理的备案

余庆县司法局

其他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地址:http://www.gzegn.gov.cn)

可以采取到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拨打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51-24623346进行投诉


注:1.办理平台一栏需填写该事项网上办理的网站名及网址

2.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投诉单位及电话(邮箱)

 

附件2:

当场办理事项清单(司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地点

咨询  途径

投诉渠道

备注

1

法律咨询服务

余庆县司法局

公共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余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局窗口

余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局窗口现场咨询,咨询电话:24621712

可以采取到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拨打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51-24623346进行投诉


2

法律援助服务

余庆县司法局

公共服务

《贵州省法律援助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3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且书面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

余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局窗口

余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局窗口现场咨询,咨询电话:24621712

可以采取到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拨打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51-24623346进行投诉


注:1.咨询途径一栏应填写咨询单位、电话(网址)

2.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举报单位及电话(邮箱)

 

附件3:

承诺办理事项清单(司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  地点

咨询  途径

投诉  渠道

备注

1

法律援助服务

余庆县司法局

公共服务

 《贵州省法律援助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3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且书面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

余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局窗口

余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局窗口现场咨询,咨询电话:24621712

可以采取到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拨打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51-24623346进行投诉


注:1.咨询途径一栏应填写咨询单位、电话(网址)

2.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举报单位及电话(邮箱)

 

附件4:

限时办理事项清单(司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法定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时限的50%)

投诉渠道

备注

1








注: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举报单位及电话(邮箱)

注:1.服务方式一栏应注明该事项为上门服务、代办服务或预约服务

2.上门服务、代办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栏应填写该事项申请上门、代办服务的电话(网址)及审批

部门收到上门、代办服务申请后承诺开展服务的时限

3.预约服务申请方式一栏需填写预约电话(网址)

 

 

附件6:

便民化服务事项清单(司法局)

序号

事项

名称

实施

部门

权力

类别

设立依据

服务

方式

服务内容

投诉

渠道

备注

上门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代办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1










 

 

 

附件7:

从严监管事项清单(司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 方式

监管  部门

协同监管部门

投诉渠道

备注

1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余庆县司法


余庆县司法局投诉电话0851-24621372


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余庆县司法


余庆县水务局投诉电话0851-24621372


注: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举报单位及电话(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