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白酒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治理白酒市场乱象,维护我县白酒品牌形象,助推我县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全县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告诫如下:
一、严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严禁白酒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小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擅自生产白酒;严禁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白酒;严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擅自销售白酒。
二、严禁虚假标注生产信息行为。严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严禁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严禁伪造生产日期;严禁虚假标注委托加工信息行为 。
三、严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合成酒精及其他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严禁在酱香型白酒生产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违规添加食用酒精以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色、呈味物质。
四、严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严禁假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冒用或变造他人商标标识;严禁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严禁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误导消费者。
五、严禁虚假宣传行为。严禁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严禁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严禁线上线下虚假宣传“年份酒”“长毛酒”“洞藏老酒”“专供”“特供”“内供”“特需”“指定用酒”等行为。
六、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在白酒生产经营中实施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严禁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严禁价格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严禁在白酒生产经营中虚标价格,严禁公示价格(含扫码价格)大幅度高于实际成交价格;严禁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比较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严禁发布违法广告。严禁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商业广告,严禁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广告。严禁利用红军长征、遵义会议等红色历史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特此告诫!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