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74号附件2第3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88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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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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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6号附件2第4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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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人社局就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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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设立外商投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 3.《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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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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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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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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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四、七十五、九十五条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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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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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条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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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奖励 |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十八条 |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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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奖励 |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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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类 | 举办招聘洽谈会备案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应当在招聘洽谈会举办前10日,向招聘洽谈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招聘洽谈会经备案后,举办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确需变更的,变更后应当重新备案,并及时予以公布。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六条 | 县人社局事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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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类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的备案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之日起10日内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八条 |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