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社局“双公开”行政许可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4-25 15:06 字体:[]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备注

1

余庆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74号附件2第3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88项

法人


2

余庆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法人


3

余庆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6号附件2第4项)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

余庆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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