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25项)

发布时间: 2024-12-12 08:29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
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廖婧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2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廖婧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3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慈善法》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4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九条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乡规划布局;(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必要的资金;(四)有必要的设施、设备;(五)有相应的人员。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民发[2003]16号 第十一条 建立公墓,须履行下列报批程序: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兴建公墓。
第十三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公墓设置规划;(二)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三)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五条 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符合全省公墓设置规划,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筹建申请人在取得批准筹建批复6个月之内,应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贵州省公益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未取得的,审批机关收回批准筹建批复,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墓不准另选地址设立分公墓或者分墓区。公墓变更名称、扩大规模、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号):二、规划建设 (五)项目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九条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民发[2003]16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号)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赵洪波
股室负责人:赵云
具体承办人:赵云

5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国务院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该批准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未报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余庆县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地名、辖区内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市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
2.余庆县辖区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后批准后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于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
3.余庆县辖区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于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三十四、三十五条。 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县水务局、县电力局、县经贸局、县气象局等。  该事项批准、备案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县级地名管理实际权限拟定,不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未列入。
6 行政给付 对流浪乞讨、流浪精神病人、痴呆及智力障碍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发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石近权
救助站负责人:高学成
具体承办人:高学成

7 行政给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石近权
股室负责人:付松
具体承办人:付松

8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供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石近权
股室负责人:付松
具体承办人:付松

9 行政给付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根据《遵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遵府办发201627号),遵义市民政局、遵义市财政局、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遵市民政通202018号有关精神。《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22]39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石近权、易祖会
股室负责人:付松、王旭
具体承办人:付松、周勇
10 行政给付 80岁以上(含80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的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股室负责人:胡永英
具体承办人:罗家松

11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石近权
股室负责人:付松
具体承办人:付松

12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廖婧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 杨胜伦 郭建勇 
13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收养人收养本法规定符合被收养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廖婧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郭建勇
14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慈善法》第10条。《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15 行政检查 对慈善活动或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股室负责人:李永飞
具体承办人:李永飞

16 行政检查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三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廖婧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17 行政检查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股室负责人:胡永英
具体承办人:冉月强

18 其他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
5.备案阶段:民办非企业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廖婧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19 其他类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
5.备案阶段:民办非企业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廖婧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20 其他类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事项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21 其他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事项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22 其他类 接受并审核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停止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事项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23 其他类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事项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慈善法》第四十五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24 其他类 慈善信托变更备案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事项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慈善法》第四十七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25 其他类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事项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慈善法》第五十五条 余庆县民政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梅
分管领导:易祖会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杨胜伦
具体承办人:杨胜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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