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交通运输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遵余交执撤〔2025〕 006 号
当事人:李敏,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522129********5025,住址:贵州省湄潭县。
本机关对你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于2025年01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黔遵余交执当罚〔2025〕 0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在对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陈述申辩复核发现,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撤销黔遵余交执当罚〔2025〕0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余庆县交通运输局501室办理退款事宜,地址:余庆县子营街道飞龙北路167号。
余庆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