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艺德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MADAJ1RU31
法定代表人:陈远江
住 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朝阳路41号
根据工作安排,2025年6月30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投资建设并负责经营的“余庆县他山医院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后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对“余庆县他山医院建设项目”动工建设,项目已全部完工并已投入生产;二是“余庆县他山医院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项目便投入了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员于6月30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依法收集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彩色照片1份、余庆县他山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远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你公司与余庆县他山医院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依法收集了你公司余庆县他山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复印件2份、医疗废水《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余庆他山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登记簿》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余庆县他山医院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置情况;
4.依法收集了你公司与贵州英维蒙特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签订了环评编制委托合同;
5.依法收集了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证明你公司余庆县他山医院的投资情况;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25年8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余庆艺德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函》的陈述申辩材料,主要陈述申表理由如下:一是你公司因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意愿;二是整改态度坚决,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要求停止了经营,并积极办理环评及验收相关手续;三是你公司他山医院项目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未对环境及周边群众造成不良影响、未引发不良社会舆情;四是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前期投资多数是依靠银行贷款及民间借贷筹措而来,企业生存较为困难。恳请免除对该公司4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5日,你公司再次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余庆艺德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补充说明》,《说明》内含有你公司“余庆县他山医院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公示截图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全部完成了整改。
2025年8月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后督查,你公司他山医院完全停止了经营。在你公司提交《申辩函》后,2025年8月6日再次进行现场复核,你公司他山医院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2025年10月30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对案件情况及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如下:一是对你公司整改积极、态度坚决,由于对法律法规认知不足,不存在主观恶意违法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二是结合你公司2025年8月4日提交的《余庆艺德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函》、8月1日现场后督察情况、8月6日现场复核情况、2025年10月15日提交的 《余庆艺德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补充说明》。针对你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会议同意对余庆艺德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向你公司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2.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你公司应当增强遵守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3.如你公司再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联系人:姜亚松 杜润来 电 话:0851-24621679
地 址:余庆县河滨南路政府附3栋 邮政编码:564499。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