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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遵余环责改字〔2025〕1-1号

发布时间: 2025-08-01 15:19 字体:[]

当事人名称:杨华
     身份证号码5221291985112xxxx
     住  址贵州省余庆县龙家镇光辉村同乐组29号
     2025年5月28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飞龙湖库区上游开展排查时发现自然人杨华实际负责的余庆县诸事顺养殖场内接出一根黑色PE50管,将已经硬化过的组组通公路破拆后,把黑色PE50管埋设在公路下方,然后再对破拆的公路进行硬化修复,黑色PE50管道沿养殖场大门左下方灌木丛、庄稼地一直铺设,铺设长度800余米,黑色PE50管尽头处安装阀门后再用长约20米的消防软管接出(排污管道由自然人杨华亲自铺设),消防软管尽头位于龙家镇平桃村横坡组土地内,周边土地、未进行耕种的水田内存在大量养殖废弃物,水田内的养殖废弃物正在往下游溢流,通过无人机航拍,养殖废弃物最终流入飞龙湖库区(乌江)内消防软管内排向外环境的养殖废弃物原液COD浓度为50800mg/L、总氮浓度为6490mg/L、总磷浓度为1080mg/L、氨氮浓度为5800mg/L、粪大肠菌群检出数≥24000MPN/L,超过了地表水Ⅲ类水水质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5月28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依法收集了余庆县诸事顺养殖场营业执照彩色照片1份、余庆县诸事顺养殖场实际负责人、被询问人杨华身份证彩色照片1份、自然人杨华与余庆县龙家平桃村供销合作社签订《余庆县龙家镇平桃村温氏养殖小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杨华手写的《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同步委托贵州义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软管内的养殖废弃物原液(1号点位)、养殖废弃物汇入飞龙湖库区的入河汇入口(2号点位)水样进行采样检测,同时对远离汇入口约1公里的飞龙湖库区(3号点位)水样采样检测(对照组)。
    你(杨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杨华)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排污管道,对外排的养殖废弃物进行清理,消除(减轻)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我局将对你(杨华)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如你(杨华)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杨华)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姜亚松   杜润来
   联系电话:0851-24621679
   地    址:余庆县河滨南路政府附3栋  邮政编码:564499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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