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 | 细分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基准 | 处罚幅度 | 备注 |
| 1 |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2、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的;3、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4、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长时间堵塞的;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聚众实施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
| 2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2、在省、市、县政府机关门口等地扰乱公共秩序,不听民警劝阻的;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4、在重点地区穿着孝衣、呼喊口号、抛撒材料、进行演讲、展示标语、打横幅,或者以点燃蜡烛、烧纸、静坐、默哀、下跪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听民警劝阻的。聚众实施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3 | 较重 | 1、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 2、在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等,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较严重的后果。聚众实施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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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 | |||||||
|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车辆; 2、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轻微伤害、财产损失或秩序混乱的。聚众实施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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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 | |||||||
|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
| 4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2、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3、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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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 | |||||||
|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较重后果的; 3、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4、不听民警或者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实施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5 | 从重 | ||||||
|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从轻 | 1、在社会及群众中散布、传播虚构的事实,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食品卫生、商品物质短缺、疫情、险情、灾情、警情、战争等不实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2、向相关部门谎报险情、疫情及向各级公安机关报告虚假的刑事、行政警情或者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虚假的信息的,因相关部门的正确判断,排除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未采取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3、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未造成后果的; 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未造成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从重 |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6 | 一般 |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后果较轻以及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较重 | 1、组织纠集或者多次参加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追逐、拦截妇女或未成年人的; 4、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5、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实施挑逗性动作的; 6、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7、多次或者多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8、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 9、其他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比较严重的情形。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
|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从轻 |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未造成后果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1、建立邪教、会道门、有害气功等的聚点、窝点、秘密联络点等活动场所的; 2、对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参与邪教、会道门或有害气功活动的,或以暴力胁迫、色情引诱、金钱诱惑等方式拉拢他人进行邪教或有害气功活动的; 3、制作、传播传单、图片、标语、书籍、音像制品、信息产品等宣扬邪教、会道门、有害气功的,或宣扬封建迷信的; 4、在机关单位、学校、居民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以播放录音、录像、光盘或呼喊口号、讲课、演讲、放气球、抛洒乒乓球等方式宣扬邪教、会道门或有害气功,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组织、策划、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从重 | |||||||
| 7 |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较小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1、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2、干扰无线电通讯,造成后果的; 3、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通讯的; 4、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从重 |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从轻 | ||||||
|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行为影响较小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8 | 较重 | 1、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2、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有严重后果的;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9 | 从重 | ||||||
| 10 |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1、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数量较少或者不明知的; 2、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及公共安全后果的 3、经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向行为人指出,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4、初次实施上述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
| 从重 | |||||||
| 11 |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未按规定报告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故意隐瞒不报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从重 | |||||||
| 12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 从轻 | 1、携带弩和匕首等管制器具主动交出的 2、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并及时改正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从重 | |||||||
| 13 |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
| 从重 | |||||||
| 14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 | 从轻 | 行为人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
| 从重 | |||||||
| 15 |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 | 从轻 | ||||
| 减轻 | 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价值较小且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石头、木块等障碍物,未对行车安全影响造成影响的; 4、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发现后经劝阻主动纠正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从重 | |||||||
| 16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从重 | |||||||
| 17 |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经劝阻不听的; 2、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一定的人员和财产损伤,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
| 18 |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 从轻 | ||||
| 减轻 | 1、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但经公安机关指出,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2、有安全隐患,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该项活动举办的场地与预计容纳的人数、发放门票的情况等超过核定人员的有关规定; 2、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 3、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可能引发火灾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疏散、逃离现场的情形等 |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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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从重 | |||||||
| 19 |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
| 从重 | |||||||
| 20 | 1、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2、强迫劳动;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非法侵入住宅;5、非法搜查身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 |||||
| 从轻 | 1、实施上述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恐怖、残忍表演是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公共场所组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的表演。 强迫他人劳动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劳动。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 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以及进入时虽经主人同意,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 非法搜查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21 | 从重 | ||||||
| 1、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2、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 从轻 | 行为人实施了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影响较较小的 | 处警告 | |||
| 减轻 | |||||||
| 一般 | 反复纠缠进行乞讨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乞讨被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方式继续讨要钱财。 强行乞讨是指:行为人以生拉硬拽、辱骂、抱腿、吐口水、拦车、拉扯、干扰他人经营、工作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 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是指: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进行乞讨。 行为人实施了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影响较严重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22 | 从重 | ||||||
| 1、威胁人身安全;2、侮辱;3、诽谤;4、诬告陷害;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7、侵犯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受法律保护,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 行为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1、多次实施上述所列行为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2、实施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恶劣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23 | 从重 | ||||||
| 1、殴打他人;2、故意伤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5、对方有主观过错或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24 | 从重 | ||||||
| 1、猥亵;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猥亵是指: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隐私部位、故意赤裸全身、下身或者女性赤裸上身。 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 1、多次实施此行为,引起众人围观,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恶劣; 2、在公共场所暴露的; 3、向妇女或者未成年人暴露的; 4、在重点地区裸露的; 5、实施上述行为手段恶劣或者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1、猥亵孕妇的; 2、当众或多次猥亵他人的; 3、造成被猥亵人受轻微伤或精神受到损害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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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从重 | ||||||
| 1、虐待;2、遗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 从轻 |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为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受害人要求从轻处理的; 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犯的。 |
可单独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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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 较重 | |||||||
| 26 | 从重 | ||||||
| 强迫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实施上述行为,后果轻微的; 2、未使用威胁暴力手段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行买卖商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在提供或享受餐饮、娱乐等服务性质的行业服务时,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行为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27 | 从重 | ||||||
|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2、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书写、张贴、散发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单、标语、大字报的; 2、印制、散发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诗刊、书画、非法刊物的; 3、发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讲演或呼喊有关口号的; 4、制造、散布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谣言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宣扬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的。 行为人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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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28 | 从重 | ||||||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 从轻 | 行为人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经发现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可单处五百元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29 | 从重 | ||||||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盗窃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盗窃数额200 元以上视为情节较重,盗窃数额虽未达到20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1、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盗窃行为的;2、结伙、流窜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的、入室盗窃的;3、使用专用工具或技术性手段盗窃的;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7、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8、其他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
| 30 |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拒不执行决定、命令情节恶劣的; 2、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31 | 从重 | ||||||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 | 从轻 | 1、骗吃、骗喝的; 2、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3、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
| 较重 | |||||||
| 32 | 从重 |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 从轻 | 1、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 2、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3、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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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33 | 从重 | ||||||
|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是指:军事目标、军事重地、军事隔离区,未被开放的水域、港口、水库。 行为人实施了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2、经港口、锚地、水库、引水渠管理人员要求驶离,而仍拒不驶离的; 3、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水库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34 | 从重 | ||||||
|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35 | 从重 |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通过以张贴传单、或者利用互联网、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煽动、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非法游行示威。 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行为人出谋划策,图谋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期达到非法目的。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只有经公安机关劝阻后,仍然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处罚的对象只能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或者发起人。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
| 36 | 从重 | ||||||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2、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报告的,导致通缉犯逃脱,或者妨碍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 3、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的,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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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从重 |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 3、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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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从重 | ||||||
|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1、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报警器长时间鸣响,经告知后不及时纠正的; 2、经营场所的吸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声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3、夜晚在公共场所娱乐,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4、为招揽顾客,使用喇叭长时间叫买或者播放音乐的; 5、使用音响设备、播放高音喇叭,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工作的; 6、在居民区楼房内,夜间娱乐,影响邻居休息的; 7、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影响他人休息的; 8、其他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 | |||||
| 较重 |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39 | 从重 | ||||||
|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有以下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造成典当业经营者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典当业工作人员多次不履行查验有关证明和登记手续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有以下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1、违反国家规定,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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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从重 | ||||||
|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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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41 | 从重 | ||||||
|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或单位实施协助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情节较轻,或者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活动中作用不明显,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采取使用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领路的方式,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及时发现或者运送他人人数较少,或者运送的次数少、在运送中起协助作用等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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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42 | 从重 | ||||||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行为人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43 | 从重 | ||||||
|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行为人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被管理人员发现,不听制止,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 2、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继续实施的; 5、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44 | 从重 | ||||||
|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多次偷开机动车或者曾因偷开机动车被治安处罚的; 2、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3、无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损坏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45 | 从重 | ||||||
|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对他人的坟墓、尸骨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2、因破坏坟墓、毁坏尸体等行为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 3、因破坏坟墓、毁坏尸体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 4、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造成大量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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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从重 | ||||||
| 卖淫、嫖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 从轻 | 1、已给付金钱等财物并着手实施,但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 3、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4、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47 | 从重 | ||||||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 从轻 | 1、引诱、容留、介绍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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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 | |||||||
| 一般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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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48 | 从重 | ||||||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 从轻 |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4 册以下、图片20张以下、影片2部以下、音像制品2盘以下;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3次以下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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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49 | 从重 | ||||||
|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行为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场次以下的。 组织淫秽表演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演出的行为。组织是指:为进行淫秽表演而进行策划,编排节目,纠集、招募、雇佣表演人员,寻找、安排、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观看等行为。对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如组织的次数很少,或者观看的人数很少应予治安处罚 进行淫秽表演是指:表演人员被组织者纠集、招募、雇佣或者未经组织而独立进行脱衣舞、裸体舞或者性交动作等败坏社会风尚、有伤风化的表演。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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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50 | 严重 | ||||||
|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赌资在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赌资在500元至1500元; 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赌资在1500元以上。 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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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严重 | 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3、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 | 从轻 | 有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 不予处罚 | |||
| 减轻 |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20 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100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2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株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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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52 | 严重 | ||||||
|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 | 从轻 |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5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不满2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苯丙氨类毒品不满4 克,大麻油不满200克,大麻脂不满4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6千克,可卡因不满2克,吗啡不满4克,杜冷丁不满10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0.2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十支,咖啡因不满8千克,罂粟壳不满8千克)的; 2、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初次吸食、注射毒品;被胁迫、诱骗吸食、注射毒品的; 4、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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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53 | 严重 | ||||||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人有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但被教唆、引诱、欺骗的人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次数很少。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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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54 | 严重 | ||||||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下列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1、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时,通风报信; 2、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时,通风报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
| 55 | 严重 | ||||||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动物吠叫、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2、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时间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其他干扰他人生活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 | |||||
| 较重 | 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56 | 严重 |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 ||||||
| 较重 | |||||||
| 57 | 严重 | ||||||
|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 |||||
| 较重 | 存在治安隐患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单位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存在治安隐患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法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58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较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化学品的;(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数量较少,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较重 |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
| 59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数量较少,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数量较大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以及造成较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数量较少,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 60 | 较重 |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造成较轻后果的 | 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 从重 |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数量较大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以及造成较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丢失数量较少,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
| 较重 |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
| 从重 | 丢失数量较大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以及造成较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
|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从轻 | 数量较少,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61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数量较大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以及造成较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
|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从轻 | 数量较少,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后果的 | 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数量较大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以及造成较重后果的 | 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62 | 从重 | ||||||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从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后果的 | 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数量较大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以及造成较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燃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
|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63 | 一般 | 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证件未遂并属初次违法的。 | 处以警告 | ||||
| 较重 | 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既遂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 | |||||
| 从重 | |||||||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 境、入境未遂并属初次违法的。 |
处以警告 | |||||
| 较重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既遂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64 | |||||||
| 从重 | |||||||
|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
| 65 | |||||||
| 从重 |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 出境入境证件未遂并属初次违法的。 |
处以警告 | |||||
| 较重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尚未构成犯罪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66 | |||||||
| 从重 | |||||||
|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未遂并属初次违法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再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既遂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67 | |||||||
| 从重 | |||||||
|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68 | |||||||
| 从重 | |||||||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附: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从轻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处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减轻 | |||||||
|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处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警告,可以并处15000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69 | |||||||
| 从重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从轻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初次违法并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 |
|||
| 减轻 | |||||||
| 一般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 70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1 | |||||||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罚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筒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
| 较重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 信筒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对个人处罚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
| 72 | 从重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筒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罚5000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
|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 | |||||
| 较重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3 | 附: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
从重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并且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4 | 从重 | 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附: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反本办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初次违法的。 | 给予警告 | |||||
| 较重 | 违反本办法第第11条、第12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机整顿不超过 六个月的处罚 |
|||||
| 75 | 从重 | ||||||
|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从轻 | 情节轻微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减轻 | |||||||
| 一般 | 情节一般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
| 76 | 从重 | 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五款 | 从轻 | 情节轻微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情节一般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77 | 从重 | 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从轻 | 情节轻微的 | 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有前款(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情节一般的 | 处十日日以下拘留;有前款(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
| 78 | 从重 | 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有前款(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从轻 | 初次违法并且服从公安机关劝阻的 初次违法并且服从公安机关劝阻的 |
处以警告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服从公安机关劝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较多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79 | 从重 | 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 从轻 | 初次违法,服从公安机关劝阻的 | 处以警告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服从公安机关劝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使用轻微暴力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80 | 从重 | 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七条 | 从轻 | 初次违法并且情节轻微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81 | 从重 | 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影响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
从轻 | 初次违法并且情节轻微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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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 | |||||||
| 一般 | 擅自变更内容较多或者扩大举办规模较大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
| 82 | 从重 |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 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83 | 从重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发生较小公共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初次违法的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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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 | |||||||
| 一般 | 发生一般公共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违法的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84 | 从重 |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违法的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处罚阶次相同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
| 85 | |||||||
| 从重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附: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从轻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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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 |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86 | |||||||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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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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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
| 较重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
| 88 | |||||||
| 附: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89 | |||||||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90 | |||||||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
| 91 |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 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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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
| 92 | |||||||
| 从重 | 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较重 | |||||||
| 93 | |||||||
| 从重 | 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 特种行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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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
| 从重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 |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附: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 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 较重 | |||||||
| 95 | |||||||
| 从重 | 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
|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较重 | |||||||
| 96 | 从重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97 | |||||||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98 | |||||||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从轻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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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99 | |||||||
| 从重 | 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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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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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
| 从重 | 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 |||||
| 违反本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从轻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102 | |||||||
| 从重 | 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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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从轻 | 初次违法,情节较微,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 品,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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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后果的 | 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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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
| 103 | |||||||
| 从重 | 数量较大、造成较重后果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 从轻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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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 | |||||||
| 一般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
| 104 | |||||||
|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 | 从轻 | |||||
| 减轻 |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吸食、注射毒品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三)项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较重 | |||||||
| 从重 | |||||||
| 105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从轻 |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2)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3)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4)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5)在无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6)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7)列队在未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
处5元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8)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9)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10)进入高速公路的; (11)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
处10元罚款。 | |||||
| 较重 | (13)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14)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
处50元罚款。 | |||||
| 从重 | |||||||
| 106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从轻 | (1)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2)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4)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
处10元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6)在高速公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7)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8)乘坐二、三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处20元罚款。 | |||||
| 较重 | |||||||
| 从重 | (9)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10)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
处50元罚款。 | |||||
| 107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从轻 | (1)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规定行驶的; (2)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3)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4)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5)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6)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7)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8)不按规定载物的; (9)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10)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1)违反规定驾驭畜力车的。 |
处10元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12)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13)行经无灯控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1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按规定通行的; (15)借道行驶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16)不按规定转弯或者超车的; (17)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18)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19)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20)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21)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22)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2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
处20元罚款。 | |||||
| 较重 | |||||||
| 从重 | (24)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25)逆向行驶的; (26)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27)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28)醉酒驾驶的; (29)不避让盲人的; (30)进入高速公路的; (31)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不服从指挥的。 |
处50元罚款。 | |||||
| 108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从轻 | (1)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2)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3)拖拉机驶入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4)不按规定放置已取得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
处20元罚款。 | ||
| 减轻 | (5)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6)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7)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8)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9)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无停止线停在路口内的; (10)不按除指挥灯信号以外的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11)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12)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3)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4)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5)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6)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17)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8)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19)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20)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21)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以及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22)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其间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3)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4)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 (25)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26)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27)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
处50元罚款。 | |||||
| 一般 | (28)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进入导向车道或者不按导向车道标明方向行驶的; (29)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30)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3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32)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33)通过无灯控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或者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34)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3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机动车载物行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36)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37)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38)驾驶证丢失、损毁的; (39)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40)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1)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42)不避让盲人的; (43)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不按限速标志行驶的; (44)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45)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联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46)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47)未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48)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灯光的; (49)下陡坡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50)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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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移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 (61)牵引摩托车的; (62)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63)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64)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65)运载危险物品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66)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67)拖拉机载人的; (6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或者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69)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7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71)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72)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或者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73)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74)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75)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或者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76)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低速通过的; (77)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或者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的; (78)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79)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 |
处100元罚款。 | ||||||
| 较重 | (80)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81)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超车的; (82)前车左转弯、掉头或者超车时超车的; (83)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84)从右侧超车的; (85)不按指挥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86)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拒绝立即驶离的; (87)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处150元罚款。 | |||||
| 从重 | (88)逆向行驶的; (89)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0)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91)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 (92)运载危险物品未办理通行手续的; (93)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94)不按规定掉头的; (95)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96)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
处200元罚款。 | |||||
| 109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初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 |||||
| 较重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酒精浓度在20mg/100ml以上,不足40mg/100ml的。 | 处三日以下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 从重 | 酒精浓度在40mg/100ml以上,不足60mg/100ml的。 酒精浓度在60mg/100ml以上,不足80mg/100ml的。 |
酒精浓度在40mg/100ml以上,不足60mg/100ml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酒精浓度在60mg/100ml以上,不足80mg/100ml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 110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 较重 | |||||||
| 从重 | |||||||
| 111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从轻 | 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人 | 处50元罚款。 | ||
| 减轻 | 公路客运车辆以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人 | 处100元罚款。 | |||||
| 一般 | 公路客运车辆以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3人 | 处150元罚款。 | |||||
| 较重 | |||||||
| 从重 | 公路客运车辆以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4人(含4人) | 处200元罚款。 | |||||
| 112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从轻 |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 处500元罚款。 | ||
| 减轻 | |||||||
| 一般 |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较重 | 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经处罚不改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 从重 | |||||||
| 113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 处500元罚款。 | |||||
| 较重 | 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经处罚不改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 |||||
| 从重 | |||||||
| 114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 处500元罚款。 | |||||
| 较重 | 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 |||||
| 从重 | |||||||
| 115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 处200元罚款。 | |||||
| 较重 |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 | 处500元罚款。 | |||||
| 从重 | 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超载,经处罚不改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 |||||
| 11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从轻 | ||||
| 减轻 | |||||||
| 一般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 处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罚款,并撤销其检验资格。 | |||||
| 较重 | |||||||
| 从重 | |||||||
| 117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从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 ||
| 减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500元罚款。 | |||||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货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 |||||
| 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4000元罚款。 | |||||
| 从重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类型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3500元罚款。 | |||||
| 118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 | 从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 ||
| 减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货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 |||||
| 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类型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 |||||
| 119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 从轻 | 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减轻 | 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2500元罚款。 | |||||
| 一般 | 驾驶货运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3000元罚款。 | |||||
| 较重 | 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4000元罚款。 | |||||
| 从重 | 驾驶其他类型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处3500元罚款。 | |||||
| 12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从轻 | 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 | 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减轻 |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的。 | 处250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一般 |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 | 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较重 | 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 | 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从重 | 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其他机动车的。 | 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