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填报人: 顾群珍 联系电话:24620197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贵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黔府发〔2017〕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 |
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5、8、9、10、16、17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45、46、47、51条; |
建设项目管理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5. 窗口派驻负责人 |
| 2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本)第九条 | 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本)第三十四条 | 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1年)第十九条 | 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十九条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
| 5 | 其他类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项第(七)点 2、《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 3、《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
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的决定;不予批复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复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号)第三项第(七)点 |
建设项目管理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5. 窗口派驻负责人 |
| 6 | 其他类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7号)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规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 |
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重大项目稽察。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5、13、15、16、17条。 |
建设项目管理股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5. 窗口派驻负责人 |
| 7 | 其他类 | 重要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三条;《贵州省定价目录》 | 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送达责任: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五条。 |
收费和价格管理股(县成本调查队) |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