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2025年非采暖季 燃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13 15:30 字体:[]

根据《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23502号)《余庆县发改局关于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的通知》(余发改通〔20206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启动城镇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我县2025年非采暖季燃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居民用气价格

1.根据《余庆县发改局关于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的通知》(余发改通〔202068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气源采购成本及毗邻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情况,我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4.40/立方米调整为4.20/立方米。

2.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自202551日起执行。2025年4月1日—4月31日居民用气价格按照上一联动周期价格执行。

(二)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

1.非居民用气价格由本联动周期(20254120251031日)预测气源采购成本加配气价格构成,统筹考虑既往联动周期未疏导金额,适当疏导非居民用气价格,我县非居民用气价格由4.40/立方米调整为4.20/立方米(最高上限价格)

2.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2551日起至20251031日止。2025年4月1日—4月31日居民用气价格按照上一联动周期价格执行。

、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服务机构用气、托育机构用气、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盲人按摩院的经营场所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二者中的较低价格执行。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家庭居民生活用气给予60立方米免费气量优惠,实行先收后退。每年12月底,由燃气企业主动对接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收集天然气用户中的低收入家庭名单,并为其办理退款手续。

(二)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监管。请你公司在本联动周期结束后,及时做好气源采购成本与预测值偏差结算工作,并将结算工作报告及基础支撑资料如实报送我局价格和收费管理股。如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气源采购相关资料的,气源采购价格一律从低核定。

)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你公司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公示调整后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价格调整政策,不得将执行时间提前或推后。

  ()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你公司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价格调整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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